日前,记者从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获悉,继国务院年初相继出台关于煤炭、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后,云南省人民政府于近日出台了关于煤炭、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意见,全面部署确定云南省煤炭、钢铁两大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目标任务。
据介绍,云南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具体目标任务是,3年内压减粗钢产能453万吨,约为全国的3%~4.5%,即到2018年,粗钢产能控制在2500万吨以内,确保完成压减粗钢产能453万吨以上、炼铁产能125万吨,落后产能全部淘汰,低效产能基本出清,产业集中度明显提高、布局基本合理、结构明显优化、内生动力明显增强,产品质量显著提升,企业经济效益明显改善,绿色发展明显见效;云南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目标任务是,到2018年,全省煤炭产能总量控制在7000万吨以内,在确保完成国家与云南省签订的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目标责任书中化解2088万吨煤炭产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引导退出力度。
记者注意到,对于钢铁行业,国务院和云南省的要求都是“严禁新增产能”,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钢铁产能项目,有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有关业务。
云南省提出,将以“四个一批”为主要抓手,促进企业在调整结构中实现脱困扭亏,增强产业竞争力。“四个一批”是指以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依法依规退出一批;着力推动兼并重组,优化存量产能主动压减一批;通过拓展市场空间和积极培育下游产业消化一批;积极推进国际产能合作,推动产能向境外转移一批。
对于煤炭行业,云南省提出,3年内“一律停止审批”煤炭行业产能控制方案以外的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大力淘汰”落后产能。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煤炭行业“落后产能”的范围包括: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确定的13类落后小煤矿,以及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重叠的煤矿,产能小于30万吨/年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产能15万吨/年及以下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以及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