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安置实施方案
近年来,受经济增速放缓、煤价大幅度下降及自身包袱过重等因素影响,致使乌海能源公司连年严重亏损,生产经营形势面临极度困难,亟需通过化解过剩产能推动企业脱困发展,其中妥善安置职工是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重中之重。根据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国家人社部等七部委《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32号)及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开展亏损企业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组〔2015〕68号)等文件精神,为抢抓机遇,充分利用好国家出台的优惠政策,做好职工安置工作,最大程度维护和保障职工利益,并促进企业生存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职工安置政策
(一)内部退养
1.内部退养年龄
达到下列年龄条件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审批同意,可以办理内部退养手续。
(1)距正常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职工,即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
(2)距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年龄不满5年的职工,即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
2.内部退养待遇
内部退养人员退养期间由公司按月发放退养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结合乌海能源公司的实际,按照上年度公司同岗级职工在正常生产期间应发工资标准的80%确定,应发工资标准的80%低于上年度公司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公司职工平均工资的60%执行。
3.社会保险及两金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内部退养人员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生活费)核定。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生活费)超过或低于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缴费工资上、下限的,按照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缴费工资上、下限执行。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按照神华集团公司规定执行。
4.在2020年之前,按照国家相应支持政策,逐年办理内部退养,时间以每年12月31日前达到年龄条件为准。国家政策有变化的,按新政策执行。
(二)离岗待退
1.离岗待退年龄
达到下列年龄条件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审批同意,可以办理离岗待退手续。
(1)距正常退休年龄不满10年的职工,即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
(2)距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年龄不满10年的职工,即男满45周岁,女满35周岁。
2.离岗待退待遇
离岗待退人员待退期间由公司按月发放待退生活费,生活费实发标准参照乌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2016年为1640元/月。
3.社会保险及两金
五项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均按原渠道缴纳,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生活费)核定。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生活费)超过或低于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缴费工资上、下限的,按照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缴费工资上、下限执行。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按照神华集团公司规定执行。
4.在2020年之前逐年办理离岗待退,时间以每年12月31日前达到年龄条件为准。国家及神华集团公司政策有变化的,按新政策执行。
(三)停薪留职
1.停薪留职的条件及期限
经本人申请,单位审批同意,职工可与单位签订停薪留职协议,停薪留职期间终止履行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职工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协议期内单位不再安排职工上岗。停薪留职期限为5年。
2.停薪留职待遇
与单位签订停薪留职协议的职工,不再享受单位的薪酬福利待遇。
3.社会保险及两金
签订停薪留职协议的职工,由所在单位代为办理五项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手续,社会保险费用均由职工本人负担(含企业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停薪留职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第一年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超过或低于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缴费工资上、下限的,按照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缴费工资上、下限执行。第二年起按照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缴费工资下限执行。
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企业与个人部分均停止缴纳,账户予以封存。
4.协议期满职工经与单位协商可以续签停薪留职协议或申请返岗,具体事项按期满时所执行的相关政策执行。停薪留职期满,职工在1个月内,既不申请续签停薪留职协议,也不按规定返回单位的,按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履行相应程序,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可以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企业与协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签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企业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结转等相关手续。
经济补偿金按职工的工作年限(不含公司已支付过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
月工资指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职工月工资高于乌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乌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企业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三、职工安置政策适用范围
上述职工安置政策适用于与公司及所属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职工,本方案职工安置政策执行前已办理内部退养的职工,全部与此方案职工安置政策并轨执行。
本方案适用范围不包括公司科、处级管理人员、《关于清理挂名、挂靠及长期不上班人员的通知》(神乌发〔2014〕176号)所指的挂名、挂靠及长期不上班人员。
三、办理时限及程序
(一)办理时限
按照神华集团公司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分四个阶段,力争2016年12月底前完成内部退养申办工作。
第一阶段 为宣传政策、解读政策阶段。
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宣传教育专项组制定的宣传方案,统一口径,密切协作,依托各级媒体,上情下达,下情上传,释疑解惑,广泛宣传职工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适时准确地为广大干部职工传递各类改革信息,为做好职工安置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二阶段 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阶段。
第三阶段 为意向选择、申请阶段。
各单位、各部门要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乌海能源公司职工安置实施方案,严格遵循国家和神华集团公司的相关政策法规,严格按照方案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以对企业、对广大干部职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宣传和政策解读工作,统一安排、深入细致地做好意向选择、申请登记工作。
第四阶段 为集中办理阶段。
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乌海能源公司职工安置实施方案,严格按办理程序集中办理。
(二)办理程序
1.由职工本人提出书面安置意向申请。
2.由职工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对职工档案及其他相关条件进行认真审核(凡档案记载年龄前后不一致的,以最早填写的年龄为准),提出意见报单位领导。
3.所在单位领导审批。
4.所在单位对办理内部退养、离岗待退职工的出生日期、从事特殊工种名称、年限,办理内部退养、离岗待退前的岗位、内部退养生活费标准等内容进行公示。
5.所在单位与职工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6.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四、内部退养、离岗待退、停薪留职人员的管理
1.内部退养、离岗待退人员划归公司人力资源部人才储备中心集中管理。
2.停薪留职的职工由所在单位管理。
五、有关要求
1.办理内部退养职工岗位的界定。因政策性因素关停的单位,职工的岗位按关停前的岗位认定;由公司统一分流安置到低岗级的职工,按分流前岗位认定;“走出去”单位的职工、各单位内部转岗、调岗或个人申请调动的职工,转入岗位满一年后,按转入岗位认定;不满一年,仍按原岗位认定。原乌达矿业公司、海勃湾矿业公司办理的内部退养人员,生活费标准按照上年度公司职工平均工资的60%执行。
2.经所在单位审批同意办理内部退养、离岗待退、停薪留职的职工,由单位组织离岗职业病体检,停薪留职职工上岗前要做好岗前体检,体检结果存档保管。
3.职工选择上述安置渠道后发生的人身意外及职业病伤害均与公司无关,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4.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各单位要及时为其办理档案移交、各项社会保险结转等相关手续。
5.各单位在执行相关职工安置政策时,要严格审核把关,认真办理。正常生产单位在办理停薪留职时,对岗位紧缺(特别是技术岗位)的人员需谨慎办理。
6.按照职工安置政策安置的各类人员,待遇自批准的次月起执行。
7.办理内部退养、离岗待退、停薪留职的职工每年要进行一次年审。
201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