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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下发关于做好钢铁水泥等行业产能置换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8-06-22    来源:甘肃省工信委

国际煤炭网

2018
06/22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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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钢铁 水泥 产能置换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钢铁水泥等行业产能置换工作的通知

  甘工信发〔2018〕241号
 
  各市(州)工信委,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精神,严禁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新增产能项目,工业和信息化部下发《关于印发钢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7〕337号)和《关于电解铝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实施产能置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原〔2018〕12号),规范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等行业产能置换。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产能置换及产能出让相关工作,严禁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产能置换范围
 
  甘肃省境内各类企业投资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钢铁(炼铁、炼钢)、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电解铝等行业符合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其中确有必要建设的新建项目需满足工信部行业规范条件要求。建设项目备案前,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产能置换。
 
  依托现有装置(原址)实施治污减排、节能降耗等技术改造的项目(企业需报告市级工信管理部门),在不新增产能的情况下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新建工业用平板玻璃项目,熔窑能力不超过150吨/天的,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
 
  二、置换产能确定
 
  置换产能按照报备国家项目清单、核准(备案)文件、实际产能、换算产能的顺序依次确定,以实际确定的最小产能为依据。
 
  (一)钢铁行业:用于产能置换的冶炼设备须在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备案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钢铁行业冶炼设备清单内,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也可用于产能置换。
 
  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地条钢”产能、落后产能、在确认置换前已拆除主体设备的产能、铸造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不得用于置换。
 
  钢铁行业实施减量置换,国家规定的环境敏感区域置换比例不低于1.25,但钢铁企业内部退出转炉建设电炉的项目可实施等量置换,退出转炉时须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
 
  (二)水泥、平板玻璃行业:用于建设项目置换的产能,应当为2018年1月1日以后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门户网上公告关停退出的产能,省内产能须在省工信委公告的行业现状清单内,产能规模以核准(备案)文件为基础,实际产能小于核准(备案)产能的,按实际产能确定。
 
  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已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无生产许可的水泥熟料产能,均不得用于产能置换。
 
  水泥行业实施减量置换,置换比例不低于1.25,国家规定的环境敏感区域置换比例不低于1.5。平板玻璃行业实施等量置换,国家规定的环境敏感区域置换比例不低于1.25。
 
  (三)电解铝行业:用于产能置换的指标,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项目审批管理要求的合规项目产能,须在2017年10月底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的清理整顿电解铝违法违规项目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的项目清单内,或者是2017年10月及以后建成的合规产能。
 
  2011年及以后关停并列入淘汰公告的产能可用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对钢铁、电解铝、船舶行业违规项目清理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15〕1494号)处理意见的建设项目的产能置换。2013年及以后关停并列入淘汰公告的产能可用作2013年5月之后建设的电解铝项目的产能置换。
 
  2011年至2017年关停并列入淘汰公告的电解铝产能指标须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产能置换,逾期将不得用于置换。
 
  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2013年以前关停但未列入淘汰公告的产能不得用于置换。
 
  电解铝行业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
 
  三、产能置换及出让公告申报材料
 
  (一)市(州)工信部门审核意见;
 
  (二)产能出让公告;
 
  (三)产能置换方案(向省外出让产能的除外);
 
  (四)产能转让协议(需利益各方法人签字盖章);
 
  (五)产能出让企业工商登记、退出项目相关审批文件(核准备案、环评、安评、能评、有关许可证等文件)及承诺(包括自愿出让、自行退出、限期关停或拆除、资产、债务及职工自行妥善处置等内容);
 
  (六)产能受让企业工商登记、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包括企业现状、股权结构、拟建设项目主要内容等);
 
  (七)企业(出让和受让)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八)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产能出让及产能置换公告程序
 
  (一)产能出让公告
 
  产能退出企业应通过市场化方式出让产能置换指标(集团内部企业除外),利益各方需签订产能转让协议。产能退出企业作为责任主体,必须确保退出产能合法合规、无资产债务纠纷、职工安置到位、产能退出指标真实准确、无重复使用。
 
  产能退出企业为本省企业的,受让企业将产能转让协议及退出产能项目建设等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市(州)工信委,由其对出让产能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在市(州)工信委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确认同意后向省工信委提出产能出让公告申请(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经省工信委复核后,在省工信委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产能退出企业为中央企业下属公司或省(区、市)外的,要按照工信部要求履行程序。中央企业下属公司,由所属中央企业核实出让产能真实性、合规性,报国务院国资委确认后,在中央企业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公布产能出让公告。省(区、市)外企业,由出让方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出让产能真实性、合规性后,在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公布产能出让公告。
 
  (二)产能置换方案公告
 
  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应通过市场化方式、合法合规取得产能置换指标,按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项目所在市(州)工信委审核。
 
  产能受让方所在市(州)工信委要对拟建设项目、出让产能、产能置换方案、产能转让协议、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同意后向省工信委提出产能置换公告申请(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
 
  省工信委对市(州)工信委审核同意的产能置换方案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要求的产能置换方案在省工信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五、监督管理
 
  (一)企业对产能置换(出让)方案的制定与执行负总责。2年内拟建设项目未开工或产能转移未完成的,产能置换方案或产能出让公告自动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产能置换确认手续,已办理产能置换确认手续的应当撤销,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1.未按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或未签订产能转让协议的;
 
  2.项目投产前,置换退出设备未处置到位的;
 
  3.退出产能存在重复利用的;
 
  4.建设内容或置换退出设备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5.弄虚作假,骗取产能置换方案确认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二)市(州)工信委负责监督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的落实,全面实时跟踪置换方案中置换设备退出和相应建设项目动态,将本地区出让产能列入年度产能退出计划,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要对相关建设内容进行核实并上报省工信委。退出项目所在地工信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产能置换相关要求,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督促企业完成主体设备(生产线)淘汰或拆除任务,确保退出设备拆除到位,使其不能恢复生产。
 
  (三)省工信委适时组织专家对各市(州)上报的产能置换项目进行抽查,同时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媒体等社会各界监督作用。对违反政策规定的产能置换方案和涉及的建设项目,要立即予以纠正和整改;对不执行产能置换方案的企业,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对产能置换方案执行不到位,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对审核把关不严、监督落实不到位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请各市(州)工信委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电解铝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实施产能置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相关要求,严格把关、严格审核,进一步做好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等相关行业产能置换工作,确保不新增产能。对国家未发布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但确有必要建设且须进行产能置换的其他行业建设项目,鼓励各市州工信管理部门,参照工信部已发布的产能置换相关规定制定本地区相应产能置换办法或方案,经报备工信部后方可实施。国家对有关行业产能置换规定进行修订的,按最新规定执行。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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