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发布《关于水泥和钢铁生产企业2017年度用电执行阶梯电价的通告》,《通告》明确,新疆米东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达阪城分公司、新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等67家水泥生产企业2017年产品可比综合电耗数据均符合国家能耗标准,水泥生产企业用电价格仍执行现行标准,不加价。首钢伊犁钢铁有限公司、鄯善金汇选冶有限公司、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闽新(集团)闽航特钢有限责任公司4家钢铁生产企业2017年主要生产工序的单位产品能耗不符合国家能耗标准,2017年用电执行阶梯电价。
全文如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水泥和钢铁生产企业2017年度用电执行阶梯电价的通告
2018第2号
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经信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6〕436号)和《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结构性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7〕147号)规定,根据自治区经信委《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7年度水泥企业产品可比综合电耗数据的通告》(新经信环资〔2018〕466号)和《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7年度钢铁企业应执行阶梯电价政策的企业名单以及全区钢铁企业的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耗的通告》(新经信环资〔2018〕467号)公告的2017年度67家水泥生产企业产品可比综合电耗数据和25家钢铁生产企业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耗数据,现将我区水泥和钢铁生产企业2017年用电执行阶梯电价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疆米东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达阪城分公司、新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等67家水泥生产企业2017年产品可比综合电耗数据均符合国家能耗标准,水泥生产企业用电价格仍执行现行标准,不加价。
二、首钢伊犁钢铁有限公司、鄯善金汇选冶有限公司、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闽新(集团)闽航特钢有限责任公司4家钢铁生产企业2017年主要生产工序的单位产品能耗不符合国家能耗标准,2017年用电执行阶梯电价,具体加价标准见下表:
特此通告
201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