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办法》要求,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确定省、市、县三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的煤矿范围,明确辖区内各类煤矿的直接监管部门,确保每一处煤矿明确一个日常安全监管主体,负责日常监管工作。根据辖区内煤矿分类情况,分析不同类型煤矿的灾害特点、近三年事故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以及生产特点,确定各类煤矿的监管重点,“一矿一册”建档,“一矿一策”监管。明确纳入计算煤矿安全监管监督检查人员的人数,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不含其煤矿专门执法机构,下同)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60%,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70%,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80%;煤矿专门执法机构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90%。
全文如下: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煤安监监察〔2018〕24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已经国家煤矿安监局2018年第3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8年9月21日
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
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是地方政府及其监管部门落实“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煤矿安全工作机制的重要手段。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规范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执法计划(以下简称执法计划)编制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依法编制。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部门法定职责要求,编制执法计划。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所属的执法总队、支队、大队、分队(中队)等执法队伍(以下简称煤矿专门执法机构)执法计划纳入本部门年度执法计划统一编制。
(二)坚持分类编制。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分类监管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以安全风险管控为主线,综合考虑煤矿安全管理、灾害程度、生产布局等因素,对辖区煤矿进行分类,实施分类监管。
(三)坚持分级编制。执法计划分为年度和月度计划。各省、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分别编制年度和月度执法计划。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编制的执法计划应当相互衔接,避免监管重复或缺位。
(四)坚持突出重点。强化对煤矿企业依法办矿、依法管矿能力以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监管执法。强化对重点时段、重点地区、重点灾害治理、重点煤矿的监管执法。强化对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人员素质提升、生产能力建设等的监管执法。严格查处煤矿企业各类违法违规违章生产建设行为。
(五)坚持执法创新。坚持问题导向,创新监管方式,用好“双随机”抽查、委托执法、专家会诊、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执法信息公开等方式方法,发挥事故警示教育作用。充分运用科技和信息手段,发挥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监控、预报预警等系统联网的作用,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实施远程监管,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二、编制要求
(六)明确煤矿的日常安全监管主体。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确定省、市、县三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的煤矿范围,明确辖区内各类煤矿的直接监管部门,确保每一处煤矿明确一个日常安全监管主体,负责日常监管工作。上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通过安全督导、随机抽查、示范性执法等,对下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七)分析监管重点。根据辖区内煤矿分类情况,分析不同类型煤矿的灾害特点、近三年事故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以及生产特点,确定各类煤矿的监管重点,“一矿一册”建档,“一矿一策”监管。突出对事故多发地区的煤矿和瓦斯、水、火、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矿井的安全监管执法。
(八)确定监管执法力量。明确纳入计算煤矿安全监管监督检查人员的人数,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不含其煤矿专门执法机构,下同)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60%,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70%,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80%;煤矿专门执法机构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90%。
未独立设置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单位,在册人数指负责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内设处室(科室)的在册人数;未独立设置煤矿专门执法机构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构,在册人数指负责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内设部门的在册人数。
(九)确定总法定工作日。依据国家有关法定工作日的规定和节假日安排,以及纳入监管执法人员的数量等情况,计算总法定工作日数。总法定工作日包括监管执法工作日、非监管执法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数等于国家法定工作日和纳入监管执法人员的人数的乘积;少数民族地区同时应执行地方性法规关于节假日的有关规定。
(十)确定监管执法工作日。监管执法工作日包括对煤矿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完成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安排的监管执法工作任务,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动态检查工作,参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等需要参与配合的执法活动,办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登记、备案等需要的工作日。监督检查工作日数占总法定工作日数的比例应不低于65%。
(十一)确定非监管执法工作日。非监管执法工作日是指机关值班,学习、培训、考核、会议,资料整理归档、统计分析、档案管理等工作和事项所占用的工作日。
(十二)确定各类煤矿的监管周期。综合考虑监管执法力量、监管执法工作日数以及煤矿分类,合理确定各类煤矿的监管周期。把安全保障程度较低的C类煤矿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检查频次;对安全保障程度一般的B类煤矿,保持一定的检查频次,防止安全管理滑坡;对安全保障程度较高的A类煤矿,可适当降低检查频次;对长期停产停工的D类煤矿,要安排驻矿盯守或定期巡查。
三、计划批准
(十三)计划报批。年度监管执法计划应于上一年度12月15日前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或备案,并于2月底前报上一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月度监管执法计划应根据年度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并在上一月度的25日前完成。
未独立设置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单位,可将煤矿监管执法计划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计划的组成部分履行报批手续,不再单独进行报批。
(十四)计划调整。年度监管执法计划经批准或备案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因上级行政机关或地方人民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调整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等,确需作出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与变更情况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保障措施
(十五)落实编制责任。高度重视监管执法计划的编制工作,明确执法计划编制、考核、审批、统计分析等工作责任,制定相关的工作制度,保障各项监管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十六)定期分析执行情况。严格执行监督检查执法计划,及时分析计划分解落实、执法处理处罚、执法文书下达等情况,研究解决监督检查监管执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应当将执法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报送上一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十七)计划执行的考核。将监督检查执法计划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定期对监督检查执法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对监督检查执法计划执行情况至少进行1次自查,并形成执法分析报告;省、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半年对下一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执法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进行1次检查。
(十八)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编制年度执法监督检查计划,应充分开展调查研究,省、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组织听取下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工作建议,并与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建立信息通报和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协调,避免对煤矿的现场检查出现不必要的重复或遗漏,促进监管监察工作形成合力。
年度监管执法计划经批准或备案后,应抄送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家煤矿安监局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执法计划执行情况列入对地方煤矿安全检查指导的内容对地方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十九)制定实施细则。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执法计划编制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