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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 | 河北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县2018-2019年度洁净型煤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8-09-04    来源:国际能源网

国际煤炭网

2018
09/04
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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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洁净型煤 散煤销售网点 燃煤取暖

9月4日,河北省沧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沧县2018-2019年度洁净型煤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要求,自2018年8月1日起,沧县辖区内严禁新增散煤销售网点,运输散煤车辆禁止进入中心城区。2018年8月底前,现有散煤销售网点全部清零,完成辖区散煤销售网点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变更经营范围手续等相关工作,依法查处非法劣质散煤销售网点、无照经营网点,发现一处取缔一处,自9月1日起全县只允许销售符合河北省地方标准的洁净(型)煤(高速合围区内燃煤清零)。

全文如下:

河北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县2018-2019年度洁净型煤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县政字〔2018〕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沧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高铁经济开发区筹建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沧县2018-2019年度洁净型煤推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沧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30日

沧县2018-2019年度洁净型煤推广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2018年度洁净型煤储备供应工作,依据《中共沧州市委、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分区管控精准施策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方案》(沧字〔2018〕28号)、《沧州市环境空气质量“争先进位、三年变样”实施意见》(沧办字〔2018〕29号)、《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8年加大推广使用洁净型煤力度的通知》(沧发改函〔2018〕172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沧县2018-2019年度洁净型煤推广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自2018年8月1日起,沧县辖区内严禁新增散煤销售网点,运输散煤车辆禁止进入中心城区。2018年8月底前,现有散煤销售网点全部清零,完成辖区散煤销售网点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变更经营范围手续等相关工作,依法查处非法劣质散煤销售网点、无照经营网点,发现一处取缔一处,自9月1日起全县只允许销售符合河北省地方标准的洁净(型)煤(高速合围区内燃煤清零)。

二、补贴政策。

(一)补贴范围及原则。沧县境内高速合围区外分散燃煤取暖居民户,购买使用的洁净型煤列入补贴范围。在沧县境内居住的外地人员,能提供居住证或乡村两级出具居住证明的,购买洁净型煤可享受辖区内居民补贴政策。

洁净型煤供应企业及配送单位,不按照规定的乡村登统程序销售洁净型煤,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财政不予补贴。

(二)补贴金额。按照物价局委托有资质的公司测算的生产成本,工信局、财政局对洁净型煤的销售价格进行测算,经县政府研究确定2018年洁净型煤销售价格为1490元/吨,财政补贴890元/吨,补贴后居民实际购买价格为600元/吨。

(三)原则上每户居民允许购买洁净型煤2吨,户籍人口数超过4人的,人均限购0.5吨。

(四)居民购买洁净型煤时按补贴后的实际价格交纳购煤款,该款项由乡镇暂存,型煤供应完成,经乡镇审核无误后拨付型煤供应单位,型煤财政补贴资金待完成以上工作并经第三方核实后,由工信、财政部门与供应企业统一结算。

(五)洁净型煤登统工作分阶段开展,靠前阶段登统的型煤优先配送。

第一登统阶段,自8月29起,每日登记吨数等资料,推行最高限额为8万吨。

第二登统阶段,根据实际情况,由县政府专题研究后开始实施。

(六)辖区内三产服务业、农业养殖、种植业等非居民用户的洁净型煤供应工作,由农业、畜牧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补贴政策。

三、职责分工。

(一)工信部门牵头洁净型煤的供应工作,指导乡(镇)政府和洁净型煤生产企业建立完善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体系和营销网络,探索适合沧县实际的洁净型煤推广、供应方式。指导洁净型煤生产企业建立常态经营配送模式,合理设置洁净型煤配送中心和配送点,协调供求时间和日生产能力之间的矛盾,组织好企业生产和供应能力。

(二)物价部门负责核定洁净型煤生产成本,并对供应企业及配送单位的销售价格实行价格监管;同时关注原煤供应价格,当遇到原煤市场价格上下变动幅度达到10%等因素造成洁净型煤价格需要调整时,物价部门应及时测算生产成本,并牵头联系县财政局、工信局拟定调价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财政部门负责积极协调上级部门落实财政补贴资金;并对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四)工商部门负责煤炭流通领域煤质监管,增加抽检频次,依法依规查处无照经营和非法散煤销售网点。

(五)质监部门负责煤炭生产企业煤质监管,加强洁净型煤产品的抽检力度和频次,确保出厂的每一批次产品全部达标。对产品质量不达标的产品一律禁止出厂,并依法采取相关处罚措施。

(六)纪委监委、审计部门负责对洁净型煤推广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配送工作完成后,审计部门要进行一次最终审计。

(七)洁净型煤生产企业确保燃煤质量达标,建立进销货台账、销货合同、质量报验报告专管档案等质量内控制度,同时组织安排好洁净型煤的生产储备,要建立运转高效的配送体系,确保洁净型煤依照相关要求及时配送到户(备注:到居民户大门口外),不得私自加价。

洁净型煤公司要按照政府推广洁净型煤的工作部署,加快洁净型煤生产和储备工作,提高洁净型煤质量。

(八)各乡(镇)政府要高度重视洁净型煤推广工作,负责本辖区洁净型煤储备供应、配送体系建设和监管、确保配送及时有序;负责组织开展洁净型煤登统、购买资格认定以及配送完成质量审核确认的工作;负责处理居民有关洁净型煤方面的投诉行为,查处型煤购买配送等环节的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确保洁净型煤购买配送行为的真实性。

四、供应机制。

(一)各乡(镇)政府必须明确主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等专人负责洁净型煤工作,以乡镇为单位与洁净型煤生产供应企业共同指定配送单位以及配送人,乡镇与洁净型煤供应企业签订供应配送协议,协议应明确煤炭质量、收款账户、配送时限、预收款项结算方案及违约责任。

(二)各乡(镇)政府组织要召开专门会议,安排部署洁净型煤储备供应工作。以村为单位组织辖区居民开展洁净型煤需求登记和购煤款收交工作。

登统工作开始后,各乡(镇)政府需安排专人填写《洁净型煤登统汇总表》,每个工作日9:00前向县工信局报送截至前一日的洁净型煤登统工作进度,表格发县工信局洁净型煤工作邮箱cxjjxm@163.com

(三)各乡(镇)政府会同村委会以户为单位填制《2018-2019年采暖季居民洁净型煤购买登记表》,一式4份(乡镇、村、配送单位、县工信局各留存一份),内容包括购买编号、收款票据编号、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户口本号、户口本人数、联系电话、数量(吨)、金额(元)、交款日期等。居民户购买型煤吨数超过2吨的,户口簿全体家庭成员页复印(标注购买编号),附在明细表后。

(四)各乡(镇)政府、村委会预收购煤款后,向村民开具《洁净型煤销售专用收据》,一式5联,1联县工信局留存,2联乡镇政府留存,3联村委会留存,开具收据时将第4联和第5联交村民留存,配送完成后居民将第4联交配送单位统一留存,第5联由居民留存。各乡(镇)政府、村委会收取洁净型煤款缴存到各乡(镇)政府设立的专户内。

(五)在完成阶段性登统任务后,村委会留存1份《2018-2019年采暖季居民洁净型煤购买登记表》,其余3份,交给乡镇政府、型煤公司和县工信局各1份。

(六)洁净型煤企业按照《2018-2019年采暖季居民洁净型煤购买登记表》,分村填制《2018-2019年采暖季居民洁净型煤配送明细表》,内容包括购买编号、数量(吨)、收煤人签名及按压指印、收煤时间,并制定生产配送计划,安排人员及时配送。

(七)配送到位后,村民将《购煤收据第4联》交给配送单位,村民在《2018-2019年采暖季居民洁净型煤配送明细表》上签名并按压指印。同时,由型煤配送人以配送到位的型煤为背景、收煤人(家庭成年人)手持“型煤收到证明卡”拍照,编号保存。完成阶段性配送任务后,《2018-2019年采暖季居民洁净型煤配送明细表》由型煤配送单位复印三份,乡镇、村、配送单位各留存一份复印件,原件交县工信局,配送现场照片电子版编号并分乡镇村整理成文件夹,由型煤配送单位交各乡(镇)政府和县工信局。以上两项(《明细表》和照片)将作为审查配送是否到位和兑现补贴资金的重要依据。

(八)洁净型煤公司在完成乡镇政府指定阶段性型煤配送任务后,向所在乡镇政府提交《2018-2019年采暖季居民洁净型煤登统配送报告书》,并会同村委会将《2018-2019年采暖季居民洁净型煤购买登记表》、《2018-2019年采暖季居民洁净型煤配送明细表》复印件,加盖村委会公章,连同《公示说明》一起,在各村村务公开栏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同时拍照留存,并需将公示照片分乡镇村做成文件夹,电子版报送县工信局运行科,或发县工信局运行科邮箱(cxjjxm@163.com),并提交各乡(镇)政府留底备查。

(九)各乡(镇)政府在接到洁净型煤公司提交《2018-2019年采暖季居民洁净型煤登统配送报告书》后,应在回执上签字确认,并安排专人在15个工作日内对洁净型煤公司提交报告内容进行核实,监督公示工作是否到位,审核通过后,各乡(镇)政府应向县工信局出具《乡(镇)2018年洁净型煤购买配送情况审核表》、《乡(镇)2018年洁净型煤销售送达情况分村核实表》等认定资料,对审核中发现的违规问题要形成书面意见通知型煤配送单位限期整改。乡镇逾期未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视同该乡镇对型煤配送行为已经通过审核,应按规定程序出具认定资料,并承担由此带来的相应责任。

(十)各乡(镇)政府监督配送审核、公开公示程序,认定配送工作符合要求(或型煤公司提交《2018-2019年采暖季居民洁净型煤登统配送报告书》满1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整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洁净型煤企业拨付村民缴纳的洁净型煤款。洁净型煤企业接到购煤款后,以村为单位开具销售发票。

(十一)型煤供应企业申请财政补贴资金,需型煤供应企业会同各乡(镇)政府向县工信局提交以下资料:

1、《2018-2019年采暖季居民洁净型煤购买登记表》;

2、《2018-2019年采暖季居民洁净型煤配送明细表》;

3、分乡镇、村居民收煤照片(电子版);

4、村务公开栏公示照片(电子版);

5、户口簿复印件(购煤超过2吨户);

6、银行转账收据复印件;

7、销售发票复印件(分村开具);

8、洁净型煤专用收据第1联;

9、乡(镇)2018年洁净型煤购买配送情况审核表;

10、乡(镇)2018年洁净型煤销售送达情况分村核实表等。

(十二)工信部门收齐上述资料后,委托第三方会计(审计)师事务所进行资料核查,第三方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对所有村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核实,其中对各乡镇按不低于10%的村现场入户核实,其余各村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电话核实,抽查结果及整改意见形成报告交县工信局,县工信局依据第三方核查报告意见,将抽查合格的部分形成拨付意见将补贴拨付到供煤企业。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乡(镇)政府和部门要充分认识洁净型煤推广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行动进一步统一到县政府的工作决策部署上来,早做准备,提前部署,完善措施,切实把这件民生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二)明确分工,抓好落实。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主动作为,统筹做好洁净型煤推广工作。

(三)强化监督,督查问效。对懈怠工作、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经发现,取消补贴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县政府督查室要对各乡(镇)政府和部门开展洁净型煤推广工作情况进行督查问效,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四)加强宣传,注重引导。各乡(镇)政府和部门要进行广泛深入宣传,通过大喇叭、发放明白纸等形式,让广大农村居民充分认识到开展洁净型煤推广工作的重要性,引导群众理解支持洁净型煤推广工作,增强环保意识,自觉抵制劣质燃煤,自觉监督举报销售、使用劣质燃煤行为,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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