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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底前现有散煤销售网点全部清零!沧县2018年进一步加强散煤管控专项行动方案

日期:2018-09-04    来源:国际能源网

国际煤炭网

2018
09/04
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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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散煤销售网点 散煤管控 洁净型煤

9月4日,河北省沧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沧县2018年进一步加强散煤管控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通知》要求,自2018年8月1日起,沧县辖区内严禁新增散煤销售网点,运输散煤车辆禁止进入中心城区。2018年8月底前,现有散煤销售网点全部清零,完成辖区散煤销售网点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变更经营范围手续等相关工作,自9月1日起全县只允许销售符合河北省地方标准的洁净(型)煤(高速合围区内燃煤清零)。依法查处劣质散煤销售网点,取缔散煤无照经营网点,发现一处取缔一处;对辖区煤炭实际经营主体每月抽检全覆盖,所需经费由县财政保障。发现一次不合格的,从重处罚;发现两次不合格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吊销营业执照。

全文如下:

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县2018年进一步加强散煤管控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沧县政字〔2018〕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沧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高铁经济开发区筹建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沧县2018年进一步加强散煤管控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沧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30日

沧县2018年进一步加强散煤管控专项行动方案

为认真落实《河北省2018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沧州市2018年劣质散煤管控专项行动方案》(沧政办字〔2018〕76号)、《沧州市环境空气质量“争先进位、三年变样”实施方案》(沧气领办〔2018〕280号)、《沧州市关于分区管控精准施策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方案》(沧字〔2018〕28号)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全县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强化散煤市场和散煤输入管控,促进煤炭质量明显好转,现结合沧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加强煤炭市场管控,按照部门监管、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严格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使用单位监管,强化部门联动执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散煤行为,持续改善煤炭质量。

二、工作目标

自2018年8月1日起,沧县辖区内严禁新增散煤销售网点,运输散煤车辆禁止进入中心城区。2018年8月底前,现有散煤销售网点全部清零,完成辖区散煤销售网点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变更经营范围手续等相关工作,自9月1日起全县只允许销售符合河北省地方标准的洁净(型)煤(高速合围区内燃煤清零)。依法查处劣质散煤销售网点,取缔散煤无照经营网点,发现一处取缔一处;对辖区煤炭实际经营主体每月抽检全覆盖,所需经费由县财政保障。发现一次不合格的,从重处罚;发现两次不合格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吊销营业执照。

三、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在乡村内销售(包括网上销售)散煤及运销散煤的行为。

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依托联合执法队伍,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流动销售和网上销售散煤。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排查散煤经营者走村串户、游击兜售、集中贩运私分散煤行为(包括网上销售)。为实现销售行为全程可追溯,合规煤炭经营户销售煤炭必须开具销售票据,送煤车辆必须随车携带煤炭销售票据;凡不具备上述票据的送煤车辆,由乡(镇)、村予以暂扣,经调查发现,该煤炭销售主体疑似属于无照经营煤炭的,或者所销售煤炭疑似属于散煤的,移交县市场监管(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对运销散煤涉及的车辆所有人、承运人、散煤使用人交由公安、交通、环保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理。(承办部门:各乡(镇)政府。配合部门:县市场监管局(工商)、县市场监管局(质监局)、县公安局、县工信局、沧州市环保局沧县分局、县交通局)

(二)强化入县边界卡口和境内道路管控,控制散煤输入。

县散煤管控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县市场监管局(工商局))负责组织开展好境内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销售(包括网上销售)散煤及运销散煤的行为,重点打击不法散煤经营者走村串户、游击兜售散煤行为。县市场监管局(工商局)、公安部门在沧县的李天木乡、杜林乡、崔尔庄镇设立三个运煤车辆固定检测站,在其它国省道边界处设立流动检测点,利用入县边界检查站和境内联合执法检查,公安部门负责拦截运煤车辆,对运散煤车辆一律由公安部门劝返。(承办部门: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工商局),配合部门:县市场监管局(质监局)、县工信局、沧州市环保局沧县分局、县交通局)

(三)落实质量管控责任,完善企业内控制度。煤炭经营企业落实质量管理主体责任,较大的煤炭经营单位须配备质量检验设备,并自行开展煤质检验。主管部门按《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发改13号令)要求,落实煤炭经营单位备案信息监管责任,督促落实煤炭质量管控责任,建立进销货台账、销货合同、质量报验报告专管档案,完善内控制度,按时报告经营等相关信息,依法查处违规行为。(承办部门:县工信局)

(四)严格市场主体准入,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严禁新增散煤销售网点,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加强管控,县域范围内一律取消散煤销售网点,按规定完成散煤销售网点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变更经营范围手续等相关工作;对无照经营煤炭的网点,依法取缔。建立和完善经营主体台账、重点管控单位台账。(承办部门:县行政审批局、县市场监管局(工商局),配合部门:沧州市国土局沧县分局、县工信局)

(五)强化煤炭质量抽检,加大煤质检查力度。8月31日前,煤质严格执行河北省《工业和民用燃料煤》(DB13/2081-2014)标准;自9月1日起,严格执行河北省《洁净颗粒型煤》(DB13/2122-2014)地方标准。加大煤炭质量抽检工作力度,强化抽检工作分析研判,对经抽检发现一次经营不合格煤炭的,从重处罚;发现两次不合格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吊销营业执照。建立“煤炭质量检验报告”专管档案。对不能提供由合法质检机构出具的符合上述标准《质检报告》的煤炭,按劣质散煤查扣并依法处理,防止注入市场。市场监管部门(工商)每月对煤炭实际经营主体,抽检覆盖率达到100%;市场监管部门(质监)对洁净型煤生产单位,采暖季(9月-第二年2月)每月抽检一次,非采暖季(3月-8月)每两月抽查一次,对不达标的单位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工信部门加强对煤炭经营单位落实质量管理制度以及进、销货等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负责对重点燃煤企业单位煤质检查,实现检查全覆盖。(承办部门:县市场监管局(工商局、质监局)、县工信局、沧州市环保局沧县分局)

(六)严格燃煤使用单位监管。建立燃煤企业主体台账、监管台账、“煤炭质量检验报告”专管档案,加强日常巡查、重点核查。加大对燃煤使用单位散煤质量监管力度,督促使用单位建立煤炭质量内控制度,完善购进及使用台账,落实主体责任,较大的燃煤使用单位要配备质量检验设备,开展煤质检验,落实煤质抽检覆盖率目标要求,对违规购进、燃用不合格煤炭的,责令改正,依法处罚。(承办部门:沧州市环保局沧县分局)

(七)依法处置散煤。

8月31日之前,煤炭经营户囤积的存量散煤要自行运离沧县辖区并不得进行销售。自9月1日起,对煤炭经营户仍存有的散煤,由各乡(镇)政府负责排查并组织清理,对拒按要求清理的,由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公安、工信、交通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进行查处,查扣散煤转运至县政府设立的运东、运西两个散煤集中存放点,由县政府依法统一处置。(承办部门:各乡(镇)政府、县市场监管局(工商局)、县工信局、沧州市环保局沧县分局、县市场监管局(质监局)、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物价局)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落实方案(8月1日—7日)。按照“标准更高、要求更严、措施更实、责任更明确”的要求,依据《沧县2018年进一步加强散煤管控专项行动方案》,制定各单位2018年散煤管控工作落实方案,量化工作目标,明确部门和乡(镇)责任,完善协调推进机制,针对夏秋储煤、冬春燃煤等不同时段特点,细化工作重点和阶段措施。

(二)安排部署阶段(8月8日—13日)。对全县散煤经营网点进行摸排,督促生产、加工、储运、销售、燃用企业和单位建立煤炭进销货台账,建立进销货合同、煤炭质量抽检报告专管档案。制定2018年度煤炭抽检计划,完善管控保障措施,加大宣传力度,为劣质散煤管控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三)重点整治阶段(8月14日—8月31日)。加强联合执法,现有散煤销售网点全部清零,完成辖区散煤销售网点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变更经营范围手续等相关工作,取缔散煤非法经营网点。重点做好全县散煤经营单位深度整治,依法查处劣质散煤销售网点,取缔散煤无照经营网点,对已完成“电代煤”“气代煤”的区域和高速合围区,进行摸底排查,取消煤炭经营网点。较大煤炭使用和经营单位要配备检验设备,开展自产、自销、自用煤炭质量检验,落实洁净型煤国家强制标准和河北省地方标准,推进煤炭管控各项措施的落实,加强对散煤违法生产、加工、储运、销售和使用监管执法力度,依法从重处罚。针对散煤经营网点经营的季节性特点,加强调研督导,有序开展抽检工作。及时开展“回头看”活动,对各乡(镇)、管委会目标完成情况,适时进行督导调研,有效推进散煤管控工作。

(四)会战攻坚阶段(9月1日—12月10日)。根据县政府和主管部门要求,加强抽检工作分析研判,适时组织秋冬季散煤“百日会战”行动,以储煤期、旺销期和冬季取暖期为重点,加大联合执法和督导督办力度,重点打击不法散煤经营者走村串户、游击兜售散煤行为。及时召开协调会、现场会,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推进管控工作落实。

(五)总结提升阶段(12月11日—12月31日)。各单位进行自查自评、考核评比和年终总结,分析整治效果,归纳整治经验,进一步梳理典型案例,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注重联防联控。县政府建立县散煤管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发挥其组织领导作用。县散煤管控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局)承担相关工作,负责统筹推进全县散煤管控工作。各乡(镇)政府应成立专门组织机构,落实职责分工,形成县、乡、村三级协调联动、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局面。

(二)加强督查考核,形成监管合力。县市场监管(工商)、市场监管(质监)、行政审批、工信、公安、交通、环保、国土等部门要主动作为、形成合力,对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燃用散煤的违法行为,加强组织联合执法,依法严格惩治。乡镇政府要发挥属地管理责任,主动发现,积极管控散煤运销行为,县政府要将散煤管控情况纳入各乡镇及相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年度考核内容,对工作目标完成效果情况,实施分阶段考核。

(三)加强协调调度,做好信息反馈。县散煤管控工作联席会议定期对专项行动进行协调调度,分析形势趋势,研究解决问题,明确目标方向,对检查调度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通报。实行月报告制度,各乡(镇)散煤管控工作机构确定一名联系人,每月27日负责向县散煤管控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上月工作进度和累计进度情况。各乡镇散煤管控工作联系人名单及其联系方式于9月 2 日前报送县散煤管控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县市场监管局(工商局)),联系电话:3500861 邮箱:cxgssc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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