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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重庆市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8-12-29    来源: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际煤炭网

2018
12/29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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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煤矿安全 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 重庆煤矿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重庆市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煤监发〔2018〕190号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办事处),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重庆能源集团及渝新能源有限公司:
 
    为做好全市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工作,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指导意见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8﹞34号)和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对高风险煤矿开展安全“体检”的通知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安办〔2018〕96号)要求,结合重庆煤矿实际,制定《重庆市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全市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工作,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指导意见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8﹞34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安全“体检”对象
 
    (一)正常生产建设煤与瓦斯突出矿井17个。
 
    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打通一煤矿、渝阳煤矿、松藻煤矿、逢春煤矿、石壕煤矿、南桐煤矿、红岩煤矿、东林煤矿;重庆天府矿业公司三汇二矿、重庆天弘矿业公司盐井一矿;重庆市綦江区藻渡煤矿有限公司;重庆青华龙叫煤矿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区宏能煤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区南平煤矿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区水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水江煤矿;重庆市水溪煤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区东胜煤矿有限公司。
 
    (二)高瓦斯矿井11个。
 
    重庆渝西矿业集团富家洞煤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箕山电煤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永川区协和煤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吊水洞煤业有限公司;重庆永福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石马门煤业有限公司煤矿;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韦家沟煤矿、中心桥煤矿、长河煤矿;重庆永荣双河煤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荣昌区九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三)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矿井8个。
 
    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红岩煤矿、南桐煤矿、三汇二矿;重庆市两江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芦塘煤矿;重庆市南川区宏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南川区水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水江煤矿;重庆市水溪煤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区东胜煤业有限公司。
 
    (四)正常生产煤矿采煤工作面达到3个及以上的矿井29个(详见附件1)。
 
    二、安全“体检”方式
 
    (一)正常生产建设的煤与瓦斯突出高风险煤矿的安全“体检”。由市局统一组织实施,组织方式仍然按照渝煤监发〔2018〕174号文件执行,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会诊”内容一并纳入。
 
    (二)其它正常生产建设的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由市局统一组织,各监察分局(办事处)具体负责实施,结合当月监察执法计划对辖区高风险矿井进行安全“体检”,驻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参加,邀请专家参与。
 
    (三)对属6类高风险煤矿因停产停工的,待复工复产后,再进行安全“体检”。
 
    三、时间安排
 
    从2018年12月开始,至2019年6月底结束。
 
    (一)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31日前,在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由煤矿企业对照安全“体检”内容进行自检自改。对自检发现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要主动采取停头停面、停工停产等措施,自检自改工作结束后,要形成隐患问题整改清单、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形成自检自改报告,报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办事处)。
 
    (二)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底,组织专家对辖区高风险煤矿,结合当月监察执法计划开展“体检式”重点监察,合理、均衡安排每月矿井数,对每个煤矿“体检”结束后,及时形成《高风险矿井安全“体检”报告》(参照原煤矿企业全面安全体检报告的格式编写),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安全“体检”报告与安全“会诊”报告合二为一。要列出问题清单,提出限产、限人、停产、关闭煤矿的处置意见,并将“体检”报告及处置意见通报地方政府及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四、主要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是否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并建立相应保证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机制;是否严格执行矿长带班下井制度、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是否符合企业自身实际,是否得到有效落实。
 
    (二)开拓部署和采掘接续情况。生产布局(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个数)、主要生产系统等是否符合规程、标准和设计要求;煤层和工作面开采顺序是否满足瓦斯治理、冲击地压防治、水害防治、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要求;是否存在《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23号)设定的九种采掘接续紧张情形,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可采期是否符合规定。
 
    (三)通风系统运行情况。通风能力是否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硐室通风系统是否合理稳定可靠;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是否贯穿整个采区,专用回风巷设置是否符合要求;主要通风机是否安装反风设施,并能在规定时间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是否按规程要求开展反风演习。
 
    (四)重大灾害和风险辨识管控情况。是否按要求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是否按规定实施瓦斯抽采及综合防突措施,是否严格落实瓦斯管理制度;是否按要求开展煤岩冲击倾向性鉴定和冲击危险性评价,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是否严格落实综合性防冲措施;是否按要求开展致灾因素普查,是否查清承压水体和老空积水情况,按规定落实探放水措施,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柱;是否按要求开展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是否按要求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落实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五)安全监控及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情况。是否按要求实施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安全监控系统功能是否完善,中心站、分站、传感器等设备是否齐全、安装设置是否符合要求;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的维修、调校、测试等是否符合要求;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在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是否设置读卡分站,标识卡和读卡分站是否工作正常,系统监视的人员位置等信息是否准确。
 
    (六)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安全管控情况。采掘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者破碎、过断层、过老空区、过煤柱或者冒顶区,是否制定和落实安全措施;电焊作业是否符合规程要求,是否存在违规使用电焊的情况;爆破作业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是否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提升运输设备是否超负荷、带病运转或超期服役,是否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或检验合格,斜巷人车、猴车、无极绳绞车的各项保护是否齐全可靠。
 
    (七)应急管理情况。是否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等制度;是否按要求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和落实应急演练机制;调度员、安检员、班组长等是否有重大险情紧急撤人权力;井下作业人员是否熟悉应急救援预案和避灾路线,具有自救互救和安全避险知识,是否熟练掌握自救器和紧急避险设施的使用方法。
 
    (八)对我市涉及的4类高风险矿井,还应结合其各类矿井特点,将以下内容列为安全“体检”重点。
 
    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会诊”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8〕29号)要求,将“体检”内容与安全“会诊”有机衔接,同步进行安全“会诊”。
 
    2.高瓦斯矿井。
 
    (1)是否建立了瓦斯抽采系统;任一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5㎥/min或者任一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是否采取了瓦斯抽放措施。
 
    (2)主通风机、防爆门是否按规定进行性能检测;采煤工作面是否采用全风压通风;是否有违规串联通风情况;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和通风阻力测定是否符合要求。
 
    (3)是否建立和落实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是否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四项措施。
 
    (4)开采煤层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水平、新采区时是否按规定测定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5)各片区检查组认为应当检查的其他内容。
 
    3.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矿井。
 
    (1)是否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足专业技术人员、配齐探放水设备、建立探放水队伍,并定期排查分析预测水害隐患。
 
    (2)是否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情况,受水害威胁的区域是否同时采用钻探、物探两种方法进行超前探放水,采掘作业前是否查明并消除水害隐患。
 
    (3)是否有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的安全防范措施,是否采取可靠防御洪水措施,报废井筒是否按规定进行封填处理。
 
    (4)受顶板水、承压水、老空水或者其他水体威胁的,是否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水体下采煤的,是否严格控制开采范围、开采高度和防隔水煤(岩)柱尺寸。
 
    (5)是否建有完善可靠的防排水系统。
 
    (6)各片区检查组认为应当检查的其他内容。
 
    4.正常生产的采煤工作面达到3个及以上矿井。
 
    (1)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是否布置超过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是否布置超过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2)是否按照《关于减少井下作业人数、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要求,研究优化简化系统的措施,制定“一优三减”计划,推动减少生产采区、矿井和采掘工作面人员。
 
    (3)主要升降人员系统的设备设施运行是否安全可靠,井下安全避险系统是否完善可靠,避灾路线是否畅通、避灾路线指示和标识是否清晰。
 
    (4)是否建立作业人员(除关键岗位)井上交接班制度,减少井下交接班人员;是否建立避免平行或交叉作业制度,避免在同一作业区域安排多个单位、多头指挥混岗作业。
 
    (5)是否在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增设超员报警模块,依据劳动定员数量设定相应区域同时作业人数上限,实现人数超限自动报警。
 
    (6)各片区检查组认为应当检查的其他内容。
 
    五、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局机关有关处室和各监察分局(办事处)要高度重视,落实专人组织协调好本次高风险矿井安全“体检”工作,制定现场工作方案,编排安全“体检”工作小组,结合当月监察执法计划,组织好专家参与本辖区高风险矿井的“体检”式重点监察执法工作。
 
    (二)突出重点。各监察分局(办事处)结合当月监察执法计划,充分运用安全风险分析研判成果,找准主要风险点和突出问题,优先安排对灾害严重且采深超千米、单班入井人数较多等风险交叉叠加的煤矿开展“体检”。
 
    (三)严格处置。“体检”式重点监察发现的重大安全风险、重大事故隐患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处罚。通风、抽采、安全监控等主要生产安全系统不可靠,瓦斯、冲击地压、水、火等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以及存在《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5号)明确的64种重大隐患情形,仍然进行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蓄意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故意破坏生产安全设备设施、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责令停产整顿,公开曝光,并依法进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关闭取缔。对假密闭、假图纸、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从严从重进行查处。对超层越界开采等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同时报告上级部门、通报地方政府。
 
    1.对下列煤矿,要立即列入退出名单。
 
    (1)采深超千米的冲击地压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经省级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治理的;
 
    (2)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冒险组织生产的煤矿;
 
    (3)被责令停产整顿后,停而不整或整顿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2.对存在下列情形的煤矿,要立即列入停产名单。
 
    (1)未按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煤岩冲击倾向性鉴定、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以及未按照规定查清承压水体和老空积水情况的;
 
    (2)未建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害等专门机构并配齐专业技术人员和队伍的;
 
    (3)瓦斯、冲击地压、水害、火等灾害治理措施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
 
    3.对存在下列情形的煤矿,要立即采取限产或限制入井人数措施。
 
    (1)采深超千米的冲击地压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经省级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具备灾害防治能力且治理到位的,在现有产能基础上要核减20%产能;
 
    (2)对其它采深超千米的矿井,根据灾害程度和治理效果,由省级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严格限制开采深度,适当调减开采强度,合理确定产能;
 
    (3)对单班下井人数多的矿井,要督促煤矿优化简化生产系统,制定减人方案,减少单班入井人数。
 
    (四)专家支撑。各监察分局(办事处)自行聘请专家参与,原则上从市煤炭行业协会专家库中选聘。所聘专家必须熟悉业务,客观公正,与被“体检”煤矿无利益关系。每个高风险矿井聘请专家不少于3人(其中采矿1人、通风1人、机电1人),工作时间3—5天。专家费用由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承担,由各监察分局(办事处)严格按照重庆市煤矿安全专家管理办法执行。
 
    (五)信息报送。各监察分局(办事处)自2019年1月份起,每月底前将辖区当月高风险矿井安全“体检”报告(电子版)、本月工作开展情况及附表(附件3)报送安全监察处。局每月5日前将上月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国家煤矿安监局。
 
    (六)纪律要求。参加安全“体检”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公务期间一律严禁饮酒(包括专家、司机),发扬“严、细、实”的工作作风,确保取得实效;煤矿企业不得向参加检查的人员支付或报销任何费用。
(联系人及电话:于德磊,023-86722067。)
 
    抄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本局领导,各有关处室。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2018年1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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