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释放煤炭优质产能,推进
煤矿企业高质量发展,贵州省支持符合条件的保留煤矿设立独立法人公司(子公司),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省市场监管局、贵州煤监局就有关事宜联合印发了《关于保留煤矿设立独立法人公司(子公司)有关事宜的通知》(黔能源煤炭〔2019〕31号,以下简称《通知》)予以说明。
贵州省能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胡世延指出,
煤炭工业是贵州省重要的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贵州省煤炭产业发展,从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以超前的意识自2013年启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以来,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煤炭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有效地促进了煤炭行业转型发展,为全省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据悉,贵州省自2013年实质性启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以来,全省煤矿数量减少、规模提高、水平提升,有效地促进了煤炭行业转型发展。煤矿数量从1704处减少到988处,单井规模从18.8万吨/年提升到36.9万吨/年,采煤机械化水平从31%提升到71.7%。
《通知》明确了设立原则。坚持企业自愿、依法依规的原则,兼顾各方利益,衔接各项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兼并重组保留煤矿申请设立独立法人公司(子公司),推动自主经营,落实主体责任,推进煤矿企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通知》还明确了设立范围。第一类,采矿权已变更到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名下的保留或拟保留煤矿。对没有批复兼并重组实施方案的,仍须继续按“减量或等量重组”完成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批复。第二类,采矿权尚未变更到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名下的保留或拟保留煤矿。对已是独立法人公司的,不再办理采矿权变更相关手续,但须按“减量或等量重组”完成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批复;对非独立法人公司的,完成独立法人公司设立登记后,按“减量或等量重组”完成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批复,按程序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
此外,设立条件包括,所有拟设立独立法人公司(子公司)的煤矿采矿权与生态保护红线及各类保护地等禁止开发区不重叠,正在调规的可规划调整完善后办理;其配对关闭煤矿采矿权已注销或公告废止。对已变更到主体企业名下的保留煤矿还需满足:煤矿未处于司法查封、抵押备案状态,或处于司法查封、抵押备案状态,但查封机关、抵押权人出具同意将煤矿采矿权变更到独立公司名下的意见。
《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专班,优化服务,提高效率,按照成熟一批、办理一批的原则,确保于2019年6月30日前基本完成,此后,符合条件的继续受理;设立独立法人公司(子公司)后的煤矿企业,要独立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仍为分公司形式的煤矿企业,其主体企业应继续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煤矿所在地地方政府要切实履行好属地监管职责。
贵州省能源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设立独立法人公司(子公司),有利于煤矿企业“松绑搞活,自主经营”;有利于主体企业明晰资产(边界)权益,降低安全风险;有利于主体企业或保留煤矿开展投融资,解决纠纷;有利于保障地方政府财税等利益实现责权利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