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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督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9-08-14    来源: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际煤炭网

2019
08/14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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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煤矿安全 安全生产 煤矿整改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督查工作的通知
煤安监监察〔2019〕32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有效防范煤矿重特大事故,推动党中央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各项政策和措施落地见效,经国务院办公厅同意,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督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李克强总理重要批示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围绕今年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对地方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察工作情况、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以优异的成绩迎接新中国成立70周年。
    二、督查时间
    2019年8月下旬至9月底。
    三、督查内容
    (一)地方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及工作开展情况。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爆炸事故、山东龙郓煤业有限公司“10·20”冲击地压事故重要指示落实情况。落实分级属地监管责任、监管执法计划、配备监管执法人员及装备保障等情况。
    2.推进实施煤矿整顿关闭和淘汰落后产能情况,对2019年计划退出煤矿加强监督检查情况。对长期停工停产的“僵尸煤矿”落实盯守或巡查责任,采取停止或限制供电、停止供应火工品等监管措施情况。
    3.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加强停产整顿煤矿监督管理和复产复工验收工作情况;整治煤矿违法分包转包、以包代管,使用井下劳务派遣工情况;查处采掘接续紧张,违规超头面情况;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处罚情况。
    4.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瓦斯、水害、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防治措施情况;指导高风险煤矿开展自检自改、重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及防控情况;对安全“体检”重点监察查出的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督促煤矿认真整改情况;对采深超千米的冲击地压煤矿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开展安全论证、核减产能或关闭退出等处置措施落实情况。
    5.推进煤矿开展“四化”建设、落实“一优三减”,严格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推进人员素质提升等安全基础工作情况。
    (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情况,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应急管理部、国家煤矿安监局重点工作情况。
    2.《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手册》等文件的宣贯落实执行情况,年度执法计划落实情况,省级煤矿安监局对监察分局规范执法的监督、指导等情况。
    3.对6类高风险煤矿开展安全“体检”式重点监察工作情况,对发现重大安全风险、事故隐患以及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处罚情况。
    4.依法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情况。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处罚,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
    5.对监察执法、安全准入、退出煤矿管理等业务信息化系统管理和使用情况。涉及文书制作的执法活动使用执法系统实现信息网上录入、程序网上流转、数据网上统计分析,及时归档入库情况。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信息数据管理平台使用及督促数据定期更新情况。
    6.监督检查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三)煤矿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1.煤矿上级公司履职情况。是否对下属煤矿超能力下达或者变相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是否建立健全技术管理体系,加强对所属煤矿技术管理;是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对所属煤矿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是否完善煤矿安全投入保障制度,确保所属煤矿安全投入到位。
    2.煤矿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违法分包转包井下采掘工程,以包代管,违规使用井下劳务派遣工。
    3.煤矿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是否根据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作业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煤矿是否建立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重大安全风险辨识及管控。是否落实抽掘采平衡,优化生产系统,减水平、减头面、减人员。
    5.煤矿加强安全基础管理情况。是否落实“四化”建设要求、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培训等基础工作,提升现场管理和安全保障水平。
    四、督查组组成
    由国家煤矿安监局领导和各司司长带队对产煤省(区、市)开展督查,每个省区抽查2个地市,1个煤监分局,根据情况抽查有关县(区)和企业。各组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煤矿安全生产专家和有关媒体记者参与。
    五、督查工作要求
    (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会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配合督查组做好相关工作。各督查组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安排,增强督查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要重点对地方政府及其煤矿 安全监管部门、煤矿监察机构落实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通过抽查企业检查有关工作落实情况。
    (二)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地方和部门、企业要及时认真整改。督查情况要向省级人民政府反馈并提出建议。
    (三)各督查组要改进工作作风,在督查工作中注重开展调查研究,注意研究新情况、发现新问题、破解新难题,并对下一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四)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轻车简从。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9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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