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安全措施
1. 为确保矿井生产安全,矿井必须作好水害分析预报,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探放水原则,采掘工作面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确定探水线进行探水:
① 、接近可能积水的老空、老巷时。
② 、接近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
③ 、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④ 、接近其他可能出水地区时。
2.为确保探放水安全,必须严格按以下措施执行。
①、 严格按探放水设计施工。
②、 工作面回采到探水线时,必须停止工作面采煤,按照作业规程搞好工作面的支护,清理“三道”(即溜煤道、人行道、材料道),保证通道畅通。工作面掘到探水线时,停止掘进,迎头往外20m范围清理干净,并加强该段巷道支护。
③、 加强钻场附近的巷道支护,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主柱和拦板。
④、 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确保水能顺利排到水仓。如探水位置较低,必须安潜水泵排水。
⑤、 全面检修排水设备,工作泵备用泵完好,保持正常工作,并确保主要运输大巷集中排水沟畅通无堵塞。
⑥、 测量和防探水人员必须亲临现场,依据设计确定主要探水孔的位置、方位、角度、深度以及钻孔数目。
⑦、 预计水压较大的地区,探水钻进前,必须先安好孔口管和控制闸阀,进行耐压试验,达到设计承受的水压后,方准继续钻进。特别危险的地区,应有躲避场所,并规定避灾路线,本工作面的避水灾路线现场人员必须人人熟悉。
⑧、 探水前矿部指定人员检查维护避水灾路线,确保避水灾路线畅通。
⑨、 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钻孔中的水压、水量突然增大,以及有顶钻等异状时,必须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现场负责人员立即向矿值班室报告,并派人监测水情。如果发现情况危急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区的人员,然后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⑩、 探放老空水前,首先要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老空积水区高于探水点位置时,只准用钻机探放水。探放水必须打中老空水体,并要监测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
11、 探放水过程中,瓦斯检查员必须在现场值班,钻孔接近老空,可能有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涌出时,瓦检员必须认真检查有害气体浓度,如果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规定时,必须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值班室及时处理。
12、 钻孔放水前,必须估计积水量,根据我矿潜水泵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放水时,必须设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水压、并做好记录。若水量突然变化,必须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矿值班室。
13、 探水时,矿部必须有领导在矿部值班,随时坚守岗位,掌握井下探放的动态,并负责收集研究,解决井下探放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工程师是整个探放水的总指挥。
14、 探放水时,钻机外10m处安装一台电话。
15、 探放水结束,必须认真做好资料总结,归档。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井检查 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 :
1、矿领导:矿长(董事长)、党委书记、其他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助理。
2、生产科室:调度室、技术科、地测科、机电科、通风科、安标办、安监科等井下安全生产系统科室正职、副职、主管、技术主管、主任科员、技术员。
3、生产队组:综采队、综掘队、机运队、通风队、探水队等井下生产队组正职、副职、技术员。
第二条 每月下井次数规定:
1、矿领导:董事长、矿长、不低于8次/月(每月下井带班不得少于5次);副矿长不低于12次/月(每月下井带班不得少于7次);所有副总工程师及一线矿长助理不低于15次/月(每月下井带班不得少于7次);非生产线的书记、副书记、财务总监、矿长助理不低于5次/月(每月下井带班不得少于5次)。
2、生产科室:正职不低于12次/月,副职、主管、技术主管、主任科员、技术员不低于12次/月。
3、生产队组:正职不低于15次/月,副职不低于20次/月,技术员不低于18次/月(正职月下井跟班不得少于9次)。
第三条 每月下井班次和时间规定:
1、每月下井(跟班)领导要重点倾斜于零点班(夜班)、 四点班(二班)。零点班、四点班分别占与本人职务相对应的规定下井或跟班总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2、跟班下井必须与工人同下同上,工作面现场“手拉手” 交接班。
3、非跟班下井,每次入井时间不少于 4 小时。
第四条 日常管理
1、跟班人员必须是矿正式任命的区(队)副职以上,且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人员,不得安排不具备资质人员顶替跟班。外委项目跟班必须由正式任命的项目部“五大员”跟班。
2、调换跟班必须由矿分管生产副职批准,安排其他具有跟班资格的人员跟班,并在调度室备案备查,严禁不安排跟班人员。
3、作业现场无跟班干部,一律不得开工作业。
4、跟班人员发现重大隐患、涉险隐患,必须责令现场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5、所有区(队)必须建立跟班台账,留置在井下指定交接班地点,并由跟班人员亲自记录当班查出的涉事故隐患和变化作业风险,以及上一班遗留的隐患问题和下一班安全工作重点。
6、所有跟班人员每月必须提出 5 条涉事故隐患或变化作业隐患,记录在跟班台账。
7、调度室要建立专门台账,收集每班各科区(队)查出的涉事故隐患或变化作业隐患,记录在案,及时向相关矿领导汇报。
第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井检查安全工作重点:
(一)矿领导
1、安全生产“30 条”执行情况。
2、督促落实国家、省市以及****集团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检查依法依规生产建设情况。
4、检查安全生产集中整治重点内容落实情况。
5、检查上隅角瓦斯超限、采空区自然发火等重大风险的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6、检查生产系统、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启封火区、排放瓦斯等高危作业时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7、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督促基层严格落实瓦斯、水害等各项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8、督促治理涉事故隐患。
(二)生产科室
1、落实“控风险、治隐患、盯变化”具体工作任务,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挡手问题,堵塞安全生产漏洞,弥补安全管理短板。
2、强化分管范围内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管理职责盲区和安全责任到岗盲点。
3、针对分管系统安全生产实际,重点排查、重点防控、重点整治,防止薄弱环节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三)生产队组
1、跟班人员必须与班组长、安检员、瓦检员共同进行“四位一体”开工前安全检查。
2、严禁违章指挥,及时发现并制止“三违”行为。
3、对生产过程中作业地点安全、设施情况、规程措施执行情况、岗位作业人员操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组织处理。
4、指导作业人员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并协调解决井下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
5、向下一班跟班人员详细说明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等内容。
第六条 检查考核
1、考核工作由调度室牵头,各科室配合,每月对全矿安全生产系统各类人员下井情况进行统计考核。
2、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结合实际,要给予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
(1)矿领导带班或下井次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带班短缺一次处罚责任人500元,下井短缺一次处罚责任人200元。
(2)生产科室下井次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正、副职短缺一次处罚责任人100元,主管、技术主管、主任科员、技术员短缺一次处罚责任人50元。
(3)生产队组跟班或下井次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正职跟班短缺一次处罚责任人300元,下井短缺一次处罚责任人100元;副职、技术员下井短缺一次处罚责任人50元。
(4)零点班、四点班未占本人职务相对应的规定下井次数三分之一以上,短缺一次处罚责任人30元。
(5)下井人员认真填写入井登记台账,短缺一次处罚责任人50元。
3、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董事长进行安全约谈:
(1)每月累计下井次数不够,短缺3次以上的;
(2)每月累计3次下井班次和时间不符合规定的;
(3)每月累计3次下井时间不足4小时的;
4、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与政务警告处分:
(1)现场存在事故征兆,未立即停止作业的;
(2)每月区(队)长跟班上岗累计3次未完成跟班次数的;
(3)存在明显的涉事故隐患和变化作业隐患,跟班人员未组织采取措施的;
(4)现场存在严重“三违”行为的;
(5)跟班人员定位卡由其他人携带,顶替跟班或弄虚作假的。
5、凡不按本规定履行下井跟班职责,若当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责任跟班人员加重一级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