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范围内煤炭集装站安全管理工作,鄂尔多斯市能源局编制完成《鄂尔多斯市煤炭集装站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2年10月27日至2022年11月2日。请将反馈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发至nyjzf@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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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鄂尔多斯市煤炭集装站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鄂尔多斯市能源局
2022年10月27日
附件:
鄂尔多斯市煤炭集装站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煤炭集装站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手续齐全的煤炭集装站的安全生产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煤炭集装站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煤炭集装站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条 煤炭集装站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五条 煤炭集装站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六条 煤炭集装站必须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 煤炭集装站必须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全员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并按照“一人一档、一期一档”要求建立健全培训考核档案。
第八条 煤炭集装站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煤炭集装站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九条 煤炭集装站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并配备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负责人。
第十条 煤炭集装站要针对各生产系统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十一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煤炭集装站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立即组织科学有效的抢险救援,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二节 煤炭集装站生产安全
第十二条 煤炭集装站必须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主要负责人每个月至少组织1次全覆盖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集装站分管负责人每旬至少组织1次职责范围内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的职能部门严格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主要负责人应当至少每年组织1次全覆盖危险有害因素辨识,针对辨识危险有害因素,采取分级分类管理,并制定通过审批的管理标准、管理措施,职能部门、安检人员进行跟踪监管,通过班前会及时告知相应作业人员。当作业场所、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工作任务等发生变化时,要对危险源进行重新辨识和评估。
第十三条 煤炭集装站的主要负责人每月主持召开1次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听取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审议本单位安全生产重大隐患、问题整改方案、重大工程、重大安全设施设备购置计划、重大安全投入计划,部署下一阶段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四条 煤炭集装站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带入车间或混入煤料。
第十五条 煤炭集装站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十六条 运煤车辆进入储煤场或者受煤坑卸煤时,只允许单司机进入现场,不得随意下车,确需下车,需经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同意,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下车,下车司机必须听从现场指挥,全程佩戴安全帽,身穿反光衣。
第十七条 在清平车作业时,在机车停稳后方可进行清平车作业,严禁钻爬、跨越车体。在等待清平车作业时,严禁工作人员靠近装车线轨道。
第十八条 煤炭集装站装载机装车时,严禁装载机高速装车作业,冲撞车厢。两台以上装载机同时装车时,必须确保作业装载机之间的安全距离。
第十九条 煤炭集装站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
第二十条 煤炭集装站应当组织对涉及粉尘防爆的有关负责人和作业岗位等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爆炸风险,掌握粉尘爆炸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未经教育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 煤炭集装站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制定并严格落实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粉尘清理制度,明确清理范围、清理周期、清理方式和责任人员,并在相关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对清理粉尘情况如实记录存档。
第二十二条 煤炭集装站全封闭储煤棚、皮带走廊等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作业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场所应当符合标准要求,禁止将作业场所设置在居民区、不符合规定的多层房、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的厂房内;
(二)按照标准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通风除尘系统,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或者粉尘超标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
(三)按照标准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措施,禁止在作业场所使用各类明火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
(四)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
(五)每班按规定检测粉尘,并在粉尘检测点悬挂粉尘检测牌,检测牌必须明确检测时间、地点、数据和检测人。
第二十三条 瓦斯量大的煤仓等储煤地点(原煤仓、精煤仓和缓冲仓)及与其相通的房间和走廊,必须安设甲烷和一氧化碳传感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三班巡回检查制度,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查,并制定检查图表;
(二)煤仓设置高出房顶的瓦斯排放口;
(三)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电设备和照明;
(四)煤仓内瓦斯浓度达到1.5%时,附近20m范围内的电气设备立即停止运转;
(五)房间和走廊内瓦斯浓度达到0.5%时,立即切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源(含照明电源)。
第二十四条 煤炭集装站进行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并采取下列安全管理措施:
(一)作业前完成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以及相关内部审签手续;
(二)设置作业现场安全区域,落实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三)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四)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身体状况以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五)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六)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前款规定的危险作业时,应当在作业前与受委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 煤炭集装站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六条 煤炭集装站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煤炭集装站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煤炭集装站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七条 煤炭集装站内的建(构)筑物,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阻燃材料。按规定设置消防系统,配备满足要求的灭火器材,留设符合相关规定的安全出口。
第二十八条 带式输送机的机头、机尾必须设置安全防护罩或栏杆。在机下过人的地方,必须设置安全保护板。如果输送机长度超过30m,必须设置人行过桥。
带式输送机长度超过50m时,各重要工作地点,必须设置中间“紧急停机”按钮或拉线开关。
带式输送机必须设置跑偏、打滑、撕裂、堆煤、烟雾、温度等保护装置。
倾斜带式输送机还必须设置逆止和过载保护装置。
带式输送机必须设置清扫器。输送机运转过程中,禁止清理或更换托辊,禁止清理机架和滚筒上的存煤,禁止站在机架上铲煤、扫水、触摸输送机。清理托辊、机头、机尾滚筒时,必须执行停电挂牌制度。
第二十九条 刮板机必须配备过载保护装置。禁止刮板输送机超负荷启动。
第三十条 煤炭集装站室外变压器、变电所周围必须设有围墙或者围栏,高度不得低于1.8 m,并悬挂安全警示牌。配电室(点)入口处应当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高压危险”的警示牌。变电所必须悬挂一次、二次架空线和电缆的供配电系统图以及有关操作维护等规程、规则。变(配)室应配备绝缘靴、绝缘手套、绝缘拉杆、接地线、验电器等绝缘用具。
第三十一条 煤炭集装站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煤炭集装站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煤炭集装站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三十二条 煤炭集装站应当加强班组建设,按照交接班、班前会等安全管理制度执行,班组长应当跟班作业,从业人员应当在上岗作业前进行本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三十三条 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教育培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风险分级管控、监测检验、应急救援、事故责任追究等内容纳入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以便于综合分析研判,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十四条鼓励煤炭集装站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智能化建设,并进行动态管理,逐步减少现场作业人员,进一步实现智能化管理。
第三章 监管职责
第三十五条 按照“分级监管、属地监管”原则,各旗区能源局负责辖区煤炭集装站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市能源局负责央企控股煤矿企业配套煤炭集装站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市能源局负责对旗区能源局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督查,对旗区能源局监管煤炭集装站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进行抽查。
第三十六条 市旗两级能源局对煤炭集装站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煤炭集装站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 煤炭集装站对市旗两级能源局的执法人员(以下统称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者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从重处罚,涉及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执法人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三十八条 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
第三十九条 市旗两级能源局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炭集装站作出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煤炭集装站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拒不执行,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等措施,强制煤炭集装站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由于预计OPEC+将大幅减少石油产量以收紧市场供应,油价自5月以来首次迎来月度上涨。
WTI原油期货价格上涨至每桶88美元以上,10月份上涨约11%,为自1月份以来的最大涨幅。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及其盟国计划从11月起每天减产200万桶,为自全球疫情以来最大幅度的减产。关键时间的价差已经处于急剧溢价状态,表明市场紧张程度进一步上升。
OPEC+宣布减产是进入冬季的全球石油供应不确定时期的开始,而欧盟也将在12月对俄罗斯的石油供应实施正式制裁。由于对全球经济放缓和紧缩货币政策的担忧可能会抑制需求,原油价格自6月以来已经下跌了四分之一。
新加坡Vanir Global Markets Pte公司的董事总经理James Whistler表示:“随着欧盟对俄罗斯制裁令将于12月5日生效,以及 OPEC+ 每天减产200万桶的计划开始实施,石油市场价格有望继续走高。”
而本周包括美联储在内的各大央行即将公布的利率走向十分受市场所关注。即使美联储持续加息以抑制通胀,但美元汇率较最近的纪录水平有所下跌。由于美元小幅走弱,以美元货币计价的商品对海外买家来说变得更便宜,这将使得于原油价格进而上涨。
布伦特原油的即期价差(两个最接近的合约之间的差价)周一的现货溢价为每桶2.05美元。而本月初为1.92美元。
据Tasnim news agency报道,伊朗石油部长Javad Owji将于周一前往俄罗斯,与俄罗斯天然气工业股份公司Gazprom讨论一项价值 400 亿美元在伊朗开发油气田的能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