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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印发《规范煤矿建设项目核准手续办理》的通知

日期:2024-02-29    来源:国际能源网

国际煤炭网

2024
02/29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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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煤矿建设 煤矿项目 煤炭行业

国际能源网获悉,近日,贵州省能源局印发关于《规范煤矿建设项目核准手续办理》的通知。

内容提到,煤矿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已办理全部用地的手续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与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未取得先行用地或未办理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项目,均不得办理开工手续,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产能置换承诺函需承诺投产前将产能置换指标落实到位,并就项目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预计投产时间等基本情况等予以明确。市(州)煤炭行业主管部门上报承诺函时,要对项目建设规模是否符合“十四五”煤炭规划进行说明。承诺函上报参照项目核准程序,省能源局从煤炭规划、产业政策等方面进行审核。

全文如下:

贵州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规范煤矿建设项目核准手续办理》的通知

黔能源煤炭〔2023〕84号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各煤矿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核准管理工作,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贵州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取得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批复保留资格且按批复拟建规模建设的煤矿,按照《省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纪要》(〔2023〕第1次总第60次)执行,可不再办理项目核准审批手续;其余新建、改扩建煤矿项目在初步设计审批前,应取得核准批复文件。

二、煤矿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已办理全部用地的手续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与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未取得先行用地或未办理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项目,均不得办理开工手续,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开采设计)或可行性研究批复(核准、备案文件)、矿山开采设计或批复中明确的分期建设内容,分期申请建设用地。

三、项目单位可出具产能置换承诺函并经省能源局确认后,先行办理煤矿核准(审批)等建设手续,在投产前提供产能置换方案报省能源局审核。

产能置换承诺函需承诺投产前将产能置换指标落实到位,并就项目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预计投产时间等基本情况等予以明确。市(州)煤炭行业主管部门上报承诺函时,要对项目建设规模是否符合“十四五”煤炭规划进行说明。承诺函上报参照项目核准程序,省能源局从煤炭规划、产业政策等方面进行审核。

四、煤矿项目原则上应一次设计到位,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规模调整后,煤炭企业要依法依规办理用地、用林、用草、环评、水土保持、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煤矿在相关手续办理完成前,不得按照调整后的规模建设。调整后的建设规模与采矿许可证上的生产规模不一致的,可在后续办理采矿权延续和变更矿区范围、开采方式等登记事项时一并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调整。

五、项目单位应当对核准项目的申报信息及相关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市(州)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应核实申请核准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划、产业优化布局方案等。省能源局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行业规范对申请单位报送的核准项目申报材料予以审核,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补充相关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六、企业拟变更已核准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向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项目自核准机关作出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

七、项目核准办结时限、相关行政处罚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后,项目单位要按照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要求如实填报项目相关信息。

八、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核准手续的煤矿建设项目,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的内容,如实填报《招标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项目核准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拟定的招标基本内容提出是否同意意见,出具《审批部门核准意见表》(见附件2)。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

九、停止核准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鼓励具备条件的低瓦斯、高瓦斯煤矿核准后改扩建到60万吨/年以上。

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对煤矿项目核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2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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