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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持续夯实矿山企业安全管理基础进一步提升安全监管效能的通知

日期:2024-09-05    来源: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国际煤炭网

2024
09/05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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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矿山企业 煤矿安全 安全生产

晋应急发〔2024〕300号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持续夯实矿山企业安全管理基础进一步提升安全监管效能的通知

各市应急管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按照《山西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山西省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部署要求,决定在全省矿山企业持续深入推进“体检式”精查工作,不断夯实企业安全管理基础,进一步提升安全监管效能,坚决防范和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两个至上”,立足“两个根本”,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落实省委“严紧深细实”和省政府“五不为过、五个必须”要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为目标,以推动企业健全完善隐患源头治理、员工素质提升、正规循环作业、重大事故隐患零报告等工作机制为途径,坚持不懈抓源头、抓根本、抓基础,通过持续深入推进“体检式”精查,倒逼矿山企业固本强基、提质强能,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统筹兼顾。统筹推进矿山企业“体检式”精查和其他重点工作,做到互不干扰、协同进行。

(二)坚持标本兼治。在“体检式”精查工作中,既查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短板,也查作业现场的风险隐患,对发现的问题隐患提出科学的整改建议或方案,并提出长远安全发展建议,推动企业提升抓安全、保安全的能力水平。

(三)坚持全面覆盖。按照“时间服从质量”的原则,对矿山全系统、各环节进行全面彻底的安全检查,做到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不放过、基础建设落实情况不放过、重大风险重大隐患不放过,确保检查质效。

(四)坚持依法行政。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关于认定露天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情形的通知》(矿安〔2023〕125号)、《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补充情形》(矿安〔2024〕4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严肃查处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

三、安排部署

新一周期“体检式”精查工作,自2024年9月起至2025年8月结束,坚持企业主动自查、市级全面“体检”、省级督促指导同步开展的方式进行。

(一)企业主动自查。全省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矿山要主动对标,积极开展全面自查,并按要求编制自查报告,于2024年9月底前报送属地安全直接监管部门。对自查发现的问题隐患,今年10月底前要逐条逐项整改落实到位。上级公司要加强对所属矿山自查工作的检查指导。

(二)市级全面“体检”。各市应急局全面负责本市矿山“体检”工作,采取直接实施、分级开展等形式,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调度,选聘高水平专家,扎实有序高质量推进“体检”工作,确保于2025年8月底前完成辖区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矿山全覆盖。

(三)省级督促指导。省级成立“体检”工作督查组,对各市矿山“体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抽查各市矿山“体检式”精查报告,经评估,报告不合格率不超10%的,要求对涉及矿山重新“体检”;不合格率介于10%到30%之间的,要求对编制不合格报告的“体检式”精查组所查矿山全部重新“体检”;不合格率达到30%及以上的,要求对全市“体检”报告全部重新核查。

四、主要任务

(一)检查矿山依法经营情况

检查矿山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手续是否齐全有效;检查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检查“五职”矿长、“五科”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履历是否符合《山西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及“八条硬措施”实施措施等规定要求;检查是否存在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情形;检查是否存在拒不执行整改指令,逾期未改或整改不力的情形,以及政府及相关部门是否采取了相应措施;检查是否存在被责令停产停建整顿继续组织生产或建设的情形;检查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复产复建验收擅自恢复生产或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检查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和落实情况

检查是否建立了从主要负责人到各层级、各部门、各类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现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化、管理明细化;检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符合企业实际,是否根据岗位的性质、风险、特点和具体工作内容,明确各层级、各部门、各类人员应当遵守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应当具备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应当执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检查各岗位人员是否清楚自身职责,是否掌握所辖范围的实际情况、有无重大问题隐患及处理情况、处理前采取何种措施确保安全,并现场查验;检查是否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年度培训计划;检查是否建立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考核机制,是否明确了考核标准和奖惩措施,考核是否有记录。检查是否存在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情形,上级来文及会议精神是否按职责落实到了各部门、各科室、各岗位,是否制定了保障工作落实的措施,并现场查验。

(三)检查安全管理机构建立运行、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及落实情况

检查是否建立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安全管理机构和技术管理机构,是否出台了明确的机构设置文件;检查安全管理机构和技术管理机构运行是否顺畅,履职是否到位;检查是否按要求配备专职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安全管理力量及专业技术人员;检查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容易自燃、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的煤矿,是否设立相应的专门防治机构,并配备专职副总工程师;检查是否建立了包括安全投入、安全奖惩、技术管理、安全培训、安全办公会议、安全检查、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等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完善,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检查是否严格按照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工作,有无相关工作记录或痕迹资料;检查危险作业活动是否建立了发起人、措施编制人、审批人、施工人、监督人、验收人等分工明确、责任清晰的全流程安全管理制度,作业活动全过程记录是否完整、责任人签字是否齐全;检查是否建立了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考核反馈机制,并定期组织开展检查考核。

(四)检查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使用情况

检查是否建立了安全设施设备台账;检查防瓦斯、防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冲击地压、防火、防治水、防尘、防热害、防滑坡、监控与通讯等安全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管理和技术要求;检查是否使用国家和我省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检查是否建立了设备入企、验收入库、领用、安装、检测、使用、维护、保养、报废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相关人员签字是否齐全有效,并进行现场查验;检查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动力电源与矿井主通风机是否实现风电闭锁;检查煤矿重要作业场所是否实现全过程视频监控并有效运行;检查煤矿井下危险作业区域是否安设了“电子围栏”。

(五)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

检查是否制定了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管理制度,是否明确各级安全目标责任人职责;检查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并明确达标目标和达标周期;检查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定期检查、动态评级和持续改进工作机制,并有相关工作记录;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考核是否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考核指标。检查是否制定了各岗位(工种)的操作流程和作业规范;检查是否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全员岗位对标办法和实施细则;检查作业活动是否按要求制定了规程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各相关岗位(工种)对制定的规程措施是否进行了贯彻,并严格落实。检查岗位(工种)是否落实正规循环作业和规范操作,并现场查验;检查岗位(工种)是否制定了管控不安全行为的管理措施并严格落实。

(六)检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情况

检查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风险辨识、研判、预警、防范、处置和责任“六项机制”;检查是否建立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明确安全风险辨识评估范围、方法和安全风险的辨识、评估、管控、公告、报告工作流程;检查是否按规定开展年度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并编制年度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报告和专项辨识评估纪要;检查是否制定并落实矿山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列出重大安全风险清单,明确风险名称、风险点、风险描述、风险类型、管控期限、管控措施,以及责任单位、责任人、时限、技术、资金、应急处置等内容;检查是否及时公告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责任人和主要管控措施;检查是否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及管控措施;检查是否每年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进行总结分析;检查是否建立了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应用机制,将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应用于指导生产计划、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应急救援预案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的编制和完善中;检查关键岗位作业前是否开展岗位安全风险辨识及安全确认;检查是否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对安全风险记录、跟踪、统计、分析、上报等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检查是否每年组织入井(坑)人员及参加风险辨识评估人员进行安全风险知识培训;检查企业是否每年组织开展一次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并编制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报告;检查重大灾害治理情况,各类灾害等级鉴定、治理措施制定和落实等情况,是否给灾害治理留下足够的时间和空间,是否存在擅自缩减灾害治理时间、降低灾害治理标准、减少灾害治理措施行为。

(七)检查隐患源头治理和重大事故隐患零报告情况

检查是否建立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并健全完善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常态化工作机制;是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并实施清单化管理,是否对排查出的隐患制定“五落实”方案;检查是否对隐患的产生进行了原因分析,并制定相应的从源头上防范隐患重复发生的整改措施;检查是否建立了奖惩制度,对发现、处理隐患的员工实施奖励,对自己检查未发现隐患但被上级检查人员发现的员工,以及制造隐患的员工进行处罚。检查是否建立了重大事故隐患“零报告”机制;检查是否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逐条细化并对其构成元素进行分解,并且是否明确了涉及元素的类别及所在位置;检查是否明确了“零报告”负责人,哪些由矿长负责,哪些由矿长和分管副矿长负责,哪些由矿长、分管副矿长、科室负责,哪些由矿长、分管副矿长、科室、队组负责,哪些由矿长、分管副矿长、科室、队组、岗位负责,由科室负责的人员是否为本科室具体分管的岗位人员;检查是否明确了多长时间进行一次“零报告”。

(八)检查全员安全素质提升情况

检查是否制定了结合企业实际、岗位需要和职工意愿的全员安全生产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计划,并严格落实;检查是否编制了覆盖所有岗位(工种)的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安全生产应知应会手册(包括“通用知识”和“专业知识”两部分。“通用知识”部分主要是本企业所属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等;“专业知识”部分主要是本企业各岗位的管理制度、责任制、工作流程、岗位作业标准、岗位质量标准、安全措施、危险因素、应急措施、奖惩办法等),并将手册作为企业培训的基础教材;检查是否将所有安全生产应知应会知识编成考试题库,并定期组织学习考试;检查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和考试记录是否完整;检查是否建立并落实教育培训、考试与薪酬待遇、晋级晋升挂钩管理办法,并有相关记录。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全员考试,考试内容中业务知识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比重各占一半;对其他岗位人员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考,重点考察应知应会基础知识和按规操作。检查是否对“三违”人员进行处罚,对举报“三违”行为的人员实施奖励;检查是否采取暂扣收入、家属帮教、事故案例宣讲、现场提问等方式,对“三违”人员进行培训教育,使其清楚自身的违章行为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因同类违章行为所引发事故的案例,以及案例中受害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轨迹发生的改变等。检查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行为;检查是否存在从业人员未经培训上岗作业情形,以及假培训、假考试、假证书等乱象。

(九)检查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检查是否建立了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等制度,并严格执行;检查是否设立了专职救护队,不具备设立专职救护队条件的,是否设立了兼职救护队,并与邻近的专职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是否建立专(兼)职救援队伍日常培训及考核制度并严格执行;检查是否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之间是否相互衔接;检查是否按要求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评估和修订工作;检查是否按照年度编制并更新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是否建立了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制度,是否赋予了现场跟班带班领导、班组长、安全员、瓦检员、地面值班领导、调度员等在遇到险情或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立即停产撤人的权力;检查从业人员是否熟知各类灾害避灾路线、地面建筑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和自救互救、安全避险知识,是否熟练掌握自救器和紧急避险设施的使用方法,是否掌握本作业区域内重大安全风险及管控措施,矿山入井人员是否熟练掌握30秒内盲戴自救器;检查是否将警示教育纳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积极利用安全培训、职工大会、安全生产例会、班前会等多种形式,常态化开展全员警示教育。

(十)检查矿山企业自查自改情况

检查矿山是否按要求对照“体检”内容认真开展了自查,并编制自查报告;是否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彻底整改;检查上级公司是否对该矿自查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且有无相关记录。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各矿山企业要深刻认识此项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落实。

(二)规范实施体检。全省正常生产建设矿山要对照“体检”内容,每半年开展一次自查工作,并编制自查报告。上级公司要加强对所属矿山自查工作的检查指导。各市应急局每年要组织专家对辖区内正常生产建设矿山至少开展一轮全覆盖“体检式”精查,对企业安全管理、现场隐患等开展系统深入“体检”会诊。市、县应急局要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强化“体检式”精查发现问题隐患的整改销号管理,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到位,确保真整改、真落实、见实效。省应急厅适时组织开展督查,发现“体检”不严格、工作走形式的,一律推倒重来。

(三)严格工作措施。各级“体检式”精查工作组要坚持检查与服务并重,对“体检”发现存在威胁人身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的矿山,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建整顿,并挂牌督办;对存在其他隐患的矿山,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一律顶格处罚;对矿山自查发现、主动报告并积极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依法从轻或不予处罚;对安全隐患假整改、假落实的进行严肃通报,对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严格依法依规追责问责。省应急厅每季度对各市“体检式”精查工作情况进行全省通报,并抄报书记、省长,同时抄送各市委书记、市长。本工作落实情况将纳入对各市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的重要内容。

(四)严肃工作纪律。各级“体检式”精查工作组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廉洁自律,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五)强化工作保障。“体检”开始前,各市要召开专题会议,对全市“体检”工作进行统一安排部署,邀请相关专业人员,围绕主要任务、报告编制提纲等内容,对参加“体检”的专家进行集中培训。各市应急局在“体检”工作推进过程中,遇有制约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的突出困难问题,本单位难以克服解决、需要省厅协调推动的,可书面报告情况,省厅将统筹提供工作支持。

(六)定期报送信息。各市要对“体检式”精查工作情况进行汇总整理,责成专人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工作情况报送省应急厅。同时废止《关于进一步夯实企业安全管理基础提升监管效能在全省矿山企业全面开展“体检式”精查工作的通知》(晋应急发〔2023〕300号)。

联系人:孟延芳,0351-6819825

电子邮箱:mkaqbzzx@126.com

附件:1.山西省××矿“体检式”精查报告编制提纲

2.全省煤矿“体检式”精查工作情况表

3.全省非煤地下矿山“体检式”精查工作情况表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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