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国经济发展正处在一个重要的转型期。实践科学发展观,走出传统发展模式带来的资源、能源、环境“困境”,走出一条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符合“低碳经济”要求的新发展之路,是国家长远发展战略。抑制部分产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的现象,推动煤炭行业提高产业集中度,提高生产效率和安全生产程度,是国家振兴包括煤炭行业在内的相关传统产业的必然要求。因此,无论从哪个方面讲,山西正在开展的煤炭企业重组行动都是不得不然的,有其客观的合理性。
然而,凡事欲速则不达,辩证法讲的是主观动机与客观效果的一致性。在实践中,在涉及山西这样一个产煤大省数千家企业、数千座矿井诺大规模的兼并重组的问题上,如果一味地追求“工作进度”,一味地要求按政府的规划和计划去完成任务,稍一不小心,可能会产生、诱发某些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无法解决的新问题、新矛盾,可能会有悖最初的良好愿望,从而使如此重要的煤炭企业重组行动成为“半拉子工程”。
人们知道,山西现有的数千家煤炭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民营企业。按目前的重组规划,这些民营企业正是这次兼并重组的主要对象。即使不谈这些民营企业多年来为山西煤炭产业的发展和当地税收、就业所做的贡献,也不能不追溯一下这些企业是怎么进入山西,怎么在三晋大地扎下根来的历史过程。当初,不正是一届又一届地方政府积极招商引资,制定各种政策,鼓励、支持民营资本“有水快流,大胆投入”,才形成了今天这样的局面吗?事实上,改革开放多年来有关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以及在资源领域中的投资决定权限等问题,一直是剪不断,理还乱,始终让人头疼,也导致不少矛盾的产生和存在。如今,政策调整了,发生了变化,作为民营企业应该服从大局,及时调整企业经营方向。但与此同时,地方政府不能用“新官不理旧账”之类的简单思路去处理问题,而必须充分正视历史、尊重历史,充分保证政策的衔接性、延续性,充分维护政策的权威性。
尤为重要的是,企业兼并重组是一种市场行为。某个企业是与民营企业重组,还是投奔国有企业的怀抱;是想折价参股,还是要整体出售;出售企业的资产如何评估,价格如何计算,原有投资如何补偿等等具体事务都应该由企业自主决定,都必须按市场规律办事。政府可以进行政策指导,可以牵线搭桥,可以想方设法营造有利于企业兼并重组的外部环境。但无论如何,有关政府部门决不可以搞“长官意志”,决不可以搞“政绩工程”。要知道,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是违背不得的,违背了规律,在个别地方可能看不出什么,放在国家经济战略转型和发展这个大局中,就会乱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