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煤炭网 » 煤炭行业资讯 » 中国煤炭资讯 » 正文

发改委:鼓励煤炭供需企业签订长期购销合同

日期:2009-12-15    来源:国际能源网  作者:本站专稿

国际煤炭网

2009
12/15
17:18
文章二维码

手机扫码看资讯

关键词: 发改委 煤炭 供需企业 购销合同

    据发改委消息,发改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进一步加强企业市场主体地位,提高效率,改进和完善供需衔接。鼓励供需企业之间签订五年及以上的长期购销合同

  第一,供需企业之间衔接签订合同,是整个产运需衔接的中心环节,各方面都要做好服务、支持与配合工作。在指导意见发布衔接原则、政策和运力配置意向框架后30日内,供需企业要协商完成合同签订。

   第二,改变目前煤炭供需双方集中衔接的做法,由企业在规定时间自主选择适当方式,分散进行衔接。政府部门和行业组织都不得规定企业的衔接方式,不得强制企业集中衔接。

  第三,凡属依法生产经营的煤矿和用户企业,不分所有制、不分隶属关系、不分新老企业,均可以公平自主参加衔接。禁止未经国家核准(审批)、违规建设的煤矿参加衔接。

  第四,供需衔接必须坚持以煤矿和终端消费企业为主体,坚持以发煤、收款煤矿为供方,接煤、付款厂家为需方签订合同,禁止和取缔中间环节介入供需衔接。任何部门、机构和单位不得干预企业自主衔接签订合同。

  第五,供需企业要以铁路运力配置意向框架为依据,以企业生产经营实际为基础,衔接购销数量、签订合同,严禁脱离生产经营实际,签订虚假合同。鼓励供需企业之间签订五年及以上的长期购销合同。

  供需企业要强化合同意识,合同须明确数量、质量、价格和违约责任,信守合同承诺,不得擅自变更。

  第六,在运力配置意向框架范围内,支持煤矿优化用户和煤炭产品结构,支持用户优化煤矿资源结构,把优质资源和有限的运力,调整到技术先进、节能减排、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企业。

  第七,供需企业签订的全部合同,须登录中国煤炭市场网煤炭网络交易系统,由系统自动生成分行业、分企业的汇总数据。不再召开合同汇总会。委托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整理网上合同签订情况。

返回 国际煤炭网 首页

能源资讯一手掌握,关注 "国际能源网" 微信公众号

看资讯 / 读政策 / 找项目 / 推品牌 / 卖产品 / 招投标 / 招代理 / 发文章

扫码关注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国际能源网站群

国际能源网 国际新能源网 国际太阳能光伏网 国际电力网 国际风电网 国际储能网 国际氢能网 国际充换电网 国际节能环保网 国际煤炭网 国际石油网 国际燃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