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焦联焦炭电子交易市场(以下简称本市场)现货延期交收交易(以下简称延期交易)行为,本着“诚信、公平、效率”的原则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场按照自由报价,撮合成交的方式组织延期交易。
第三条 延期交易是指买卖双方在签订现货订单合同后,可以在任一交易日申请实物交收或者转让所持有的合同,同时引入延期补偿费(简称延期费)机制来平抑供求矛盾的一种现货交易模式。
第四条 延期费是指当交货方和收货方申报的交收数量不等时,未满足市场交收需求的一方为了延期合同交收义务,对进行了交收申报但交收需求未被满足的交易商的补偿。
第五条 本交易规则适用于市场内的一切与延期交易相关的交易活动,本市场、交易商、指定交割仓库、指定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交易规则。本规则有关规定与《山西焦联焦炭电子交易市场交易规则》不一致时,以本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交易时间和合同
第六条 市场在周一至周五开市(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市场公告的休市日除外),延期合同交易时段为:
第七条 日间盘 09:30——11:30 (早盘)
13:30——16:00 (午盘)
夜间盘 19:00——21:00 (夜盘)
21:05-21:20 替代交收申报时间
第八条 交易开始与终止的时间以本市场交易系统时间为准。具体交易安排见附件。
第九条 延期合同是指由本市场统一制定的标准化合同。主要条款包括:合同名称、交易品种、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交收方式、交易时间、交收申报时间、交收品级、交割地点、交易定金、交易手续费、交易代码。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市场采用延期交易模式的品种有:动力煤、冶金焦、铸造焦等煤焦品种。
第三章 价 格
第十一条 延期合同的交易报价是指符合相关电子交易合同中标明质量标准的标准品在基准交货地点交收的含税价格,地区、规格、品牌(厂家)、材质等升贴水另计。
第十二条 交易中有关价格、数量信息的名词含义定义:
(一) 开盘价。开盘价是指某合同开市前十分钟内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集合竞价没有产生价格的取 当日第一笔成交价作为开盘价。
(二) 收盘价。收盘价是指某合同当日交易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
(三) 最高价。最高价是指一定时间内某合同成交价中的最高成交价格。
(四) 最低价。最低价是指一定时间内某合同成交价中的最低成交价格。
(五) 最新价。最新价是指某交易日某合同交易期间的最后成交价格。买卖报价指令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排序撮合,撮合成交的价格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即:
当bp≥sp≥cp, 最新价=sp
当bp≥cp≥sp, 最新价=cp
当cp≥bp≥sp, 最新价=bp
(六) 涨跌。涨跌是指某交易日某合同交易期间的最新价与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之差。
(七) 结算价。结算价是指某合同当日成交价格按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的,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结算价是进行当日未平仓合同盈亏结算和确定下一交易日涨跌停板额的依据。
(八) 成交量。成交量是指某合同在当日交易期间所有成交合同的单边数量。
(九) 持仓量。持仓量是指交易商持有的未平仓延期合同的单边数量。
(十) 交货申报量。交货申报量是指空头持仓要求当日交出实物的数量。
(十一)收货申报量。收货申报量是指多头持仓要求当日收进实物的数量。
(十二)收益仓。收益仓是指当日进行了交货申报或收货申报,但交收要求未被满足的那部分持仓。
(十三)中立商。以替代交收的方式平抑市场交收矛盾的第三方交易商。中立商承担交收义务的同时,受让收益仓获得延期费收益。
(十四)交收量。交收量是指在当日清算时进行实物交收的单边数量。
第十三条 延期合同的交易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手,最小变动价格为1元人民币,最小交易单位为1手,每手代表的实物标准重量以具体合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