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福建
煤矿安全监察局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印发《关于福建省
煤矿分类监管监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本实施细则(试行)适用于全省所有合法的煤矿(包括建设和资源整合矿井);煤矿分类标准:以安全风险管控为主线,综合考虑煤矿安全管理、灾害程度、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及生产建设状态等因素,将全省煤矿按安全保障程度从高到低确定为A、B、C、D四类。其中:A类煤矿为安全保障程度较高的煤矿,B类煤矿为安全保障程度一般的煤矿,C类煤矿为安全保障程度较低的煤矿,D类煤矿为长期停工停产煤矿。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认真运用煤矿分类结果,科学确定各类煤矿监管监察周期,明确监管监察重点,编制执法工作计划。对安全保障程度较低的C类煤矿,要列为重点对象,加大检查频次,强化监管监察执法(其中: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月检查不少于3次,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检查不少于2次)。对安全保障障程度一般的B类煤矿,要保持一定的检查频次,防止安全管理滑坡(其中: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月检查不少于2次,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对安全保障程度较高的A类煤矿,可适当降低检查频次(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对长期停产停工的D类煤矿,要严格落实驻矿盯守或巡查责任)。
原文如下: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煤矿分类监管监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闽煤安监监察〔2019〕6号
各产煤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委办〔2017〕28号)和《福建省强化责任落实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闽安委办〔2018〕14号)等要求,强化煤矿安全基础,提升安全保障能力,根据《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分类监管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煤安监监察〔2018〕15号),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福建省应急管理厅、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煤矿分类监管监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
请各单位认真做好《实施细则》的宣贯工作,督促和指导辖区内煤矿企业逐一梳理分析每处煤矿的主要安全风险、安全管理薄弱环节等情况,扎实做好煤矿分类管理工作。各产煤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在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对辖区内煤矿的分类工作,并将分类情况书面报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福建省应急管理厅、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2月14日
福建省煤矿分类监管监察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省煤矿分类管理,持续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煤矿分类监管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煤安监监察〔2018〕15号)和《福建省强化责任落实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闽安委办〔2018〕14号)等要求,结合我省煤矿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试行)适用于全省所有合法的煤矿(包括建设和资源整合矿井)。
第三条 煤矿分类原则:坚持科学合理,以问题为导向,因地制宜,动态管理。
第四条 煤矿分类标准:以安全风险管控为主线,综合考虑煤矿安全管理、灾害程度、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及生产建设状态等因素,将全省煤矿按安全保障程度从高到低确定为A、B、C、D四类。其中:A类煤矿为安全保障程度较高的煤矿,B类煤矿为安全保障程度一般的煤矿,C类煤矿为安全保障程度较低的煤矿,D类煤矿为长期停工停产煤矿。
(一)A类煤矿:满足下列所有条件,可划分为A类煤矿
1.安全管理:生产矿井证照齐全或建设项目手续符合要求,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投入符合要求,三年内未发生死亡事故。
2.灾害程度:低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以下矿井;无冲击地压危险性,煤层无自燃倾向性、煤尘无爆炸危险性。
3.年产量不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10%,最大月度产量不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
4.生产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矿井无违规组织生产行为。
5.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况。
(二)B类煤矿:满足下列所有条件,可划分为B类煤矿
1.安全管理:生产矿井证照齐全或建设项目手续符合要求,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投入符合要求,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死亡事故。
2.灾害程度:低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以下矿井;无冲击地压危险性,煤层无自燃倾向性、煤尘无爆炸危险性。
3.年产量不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10%,最大月度产量不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
4.生产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或因标准化管理滑坡被撤销等级后,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已整改完毕,建设矿井无违规组织生产行为。
5.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况。
(三)C类煤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划分为C类煤矿
1.安全管理: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死亡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及以上一般事故,或连续两年发生一般事故;一年内有瞒报事故行为。
2.灾害程度: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严重冲击地压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未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措施的矿井;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未采取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综合性防治措施的矿井。
3.开拓和生产布局:列入当年去产能范围但尚未封闭井口的煤矿。
4.主要装备: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
5.生产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未认定,建设矿井无违规组织生产行为。
6.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
7.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况。
A、B、C三类矿井进一步细分为10、11、20、21子类,分别对应生产、建设和是否存在水害威胁的矿井,其中:第一位数字的“1”表示生产矿井,“2”表示建设矿井;第二位数字的“0”表示矿井无水害威胁,“1”表示存在水害威胁。如A10对应A类中的无水害威胁生产矿井、B21对应B类中的存在水害威胁建设矿井(详见附件:煤矿分类自评报告书模板)。
(四)D类煤矿:属于下列情况的,可划分为D类煤矿
1.连续半年以上停止生产建设。
2.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煤矿分类确定采取企业自评申报、县级检查初审、市级复核分类的程序进行。
(一)自评申报。煤矿对照《分类标准》全面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向煤矿所在地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申请。
(二)检查初审。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初审后提出分类意见,报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三)复核分类。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对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上报的煤矿分类初审意见进行审查复核,其中对拟确定为A、B类的煤矿应进行现场复核,并在每年度的12月20日前将辖区内煤矿最终分类情况报福建煤监局、省应急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六条 煤矿分类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日常监管监察中发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及生产建设状态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调整分类类别并及时上报。
第七条 各产煤设区市、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煤矿分类管理工作中,要结合日常监管执法情况,逐一梳理分析每处煤矿的主要风险、安全管理薄弱环节等情况,并按“一矿一册”,建立档案,扎实做好煤矿分类管理工作。
第八条 科学监管监察。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认真运用煤矿分类结果,科学确定各类煤矿监管监察周期,明确监管监察重点,编制执法工作计划。对安全保障程度较低的C类煤矿,要列为重点对象,加大检查频次,强化监管监察执法(其中: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月检查不少于3次,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检查不少于2次)。对安全保障障程度一般的B类煤矿,要保持一定的检查频次,防止安全管理滑坡(其中: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月检查不少于2次,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对安全保障程度较高的A类煤矿,可适当降低检查频次(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对长期停产停工的D类煤矿,要严格落实驻矿盯守或巡查责任)。
第九条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不断总结煤矿分类工作经验,建立分类监管监察长效机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做到信息共享,及时掌握煤矿重大灾害治理、安全生产状况、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置及安全诚信建设等情况,切实做好煤矿分类要素信息收集工作。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收集到的煤矿分类要素信息变化情况应连同辖区内煤矿分类变化情况一并报福建煤监局、省应急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其它规定与本实施细则(试行)不符的,按本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附件
煤矿分类自评报告书(模板)
煤矿企业(公章):
矿井名 称: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煤矿类别:
A10( );A11( );A20( );A21()
B10( );B11();B20( );B21( )
C10( );C11();C20( );C21( )
D( )
编制时间: 年 月 日
报告提纲
一、煤矿企业概况
煤矿基本概况(煤矿证照、生产系统和安全生产管理等基本情况)
二、自评情况
(一)自查组织情况
(二)自评内容(对照分类条件自查)
1.安全管理
2.灾害程度
3.开拓与生产布局
4.主要装备
5.安全诚信
6.安全生产标准化
7.人员素质
8.接受监管监察执法情况(1年内)
9.生产能力
10.其他
(三)存在问题的整改方案
1. …
三、自评结论
(通过自查,对照分类标准,明确煤矿分类类别)
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组人员名单》
注:A10( )——为A类中的无水害威胁的生产矿井
A11( )——为A类中的有水害威胁的生产矿井
A20( )——为A类中的无水害威胁的建设矿井
A21( )——为A类中的有水害威胁的建设矿井
B10( )——为B类中的无水害威胁的生产矿井
B11( )——为B类中的有水害威胁的生产矿井
B20( )——为B类中的无水害威胁的建设矿井
B21( )——为B类中的有水害威胁的建设矿井
C10( )——为C类中的无水害威胁的生产矿井
C11( )——为C类中的有水害威胁的生产矿井
C20( )——为C类中的无水害威胁的建设矿井
C21( )——为C类中的有水害威胁的建设矿井
凡有建设项目(已批准开工的)的矿井均划为建设矿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