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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县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全面加强和落实全县煤矿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8-04-26    来源:长治县煤炭工业局

国际煤炭网

2018
04/26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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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煤矿企业 煤矿安全 长治煤矿

   长治县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全面加强和落实全县煤矿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煤管站,各主体企业、煤矿:
 
  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是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有利于减少企业“三违”的发生,有利于降低因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对解决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传导力问题,维护广大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晋安办发〔2017〕107号文件、晋煤执发〔2017〕635号文件、长煤局安发〔2018〕55号文件要求,县局制定了《全面加强和落实全县煤矿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主体企业要高度重视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深入研究,周密部署、着力推进,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为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和考核项目,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煤矿要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涵盖所有岗位、所有工种的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形成“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岗位的责任、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严格奖惩和责任追究。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发布安全生产责任制动态信息,并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十条》(见附件2)于2018年4月10日前制作成牌板,悬挂在井口醒目位置,积极营造“安全有我负责、我为安全负责”的浓厚氛围。 
 
  三、今年,县煤炭局将把煤矿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作为对煤矿主体企业、煤矿的考核内容进行严格考核。各煤管站、包站领导、包矿责任人要将煤矿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公示、教育培训和考核管理作为监督检查内容,加强对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督导。
 
长治县煤炭工业局
 
2018年3月20日 
 
  附件1 
 
  全面加强和落实全县煤矿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精神,全面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晋发〔2017〕53号)关于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依据国家和我省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以及晋煤执发〔2017〕635号文件、长煤局安发〔2018〕55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强化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形成“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工作体系,有效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全县煤矿安全稳定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企业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范围和基本内容。
 
  1.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全面负责,组织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明确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见附件2)。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要求,企业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矿长共同承担并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2.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和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的要求,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负具体责任,分管技术管理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负具体责任,其他负责人承担分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
 
  3.企业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企业职能部门(科室、中心、区、队)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根据企业内设机构工作职责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分工,对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落实负主要责任。企业党办、工会、共青团等综合部门负责人要支持和保障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工作。
 
  4.企业生产班组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企业生产班组负责人是本班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生产班组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岗位作业标准及“一岗一清单”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工作负直接责任。
 
  5.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牢记本职岗位“一岗一清单”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熟知本岗位危险致灾因素及防范措施,熟练掌握本职岗位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避险应急救援技能,对本职岗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岗位作业标准的落实工作负直接责任。
 
  (二)政府部门加强对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
 
  县局将把煤矿企业建立和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纳入年度执法计划和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督促企业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公示、教育培训及考核情况。对建立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将拒不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因此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范围,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分三个阶段落实。
 
  (一)宣传发动和制定完善阶段(2018年3月至4月底)。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内在要求,是加强企业管理、明确安全责任的重要抓手,各煤矿企业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全体员工强化责任意识,以责任落实保障安全生产。各煤矿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安监总办〔2015〕27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及本《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进一步制定完善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人员等)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由本企业各部门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字。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成后,要在井口醒目位置进行长期公示。 
 
  (二)培训教育阶段(2018年5月至6月底)。各煤矿企业要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年度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培训,确保在两个月内把全体人员普训一遍,使全体员工熟知相应部门、相应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养成良好的安全习惯。今后,要将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培训教育常态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1个月内,必须熟知本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要求和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其他负责人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自任职之日起半个月内,必须熟知本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和分工(职能)范围内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其他从业人员(含各生产班组和一线从业人员),自任职(参加工作)之日起1周内,必须熟知本生产班组、本工作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 
 
  (三)监督检查阶段(2018年7月至8月底)。县局将对全县煤矿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扎实推进煤矿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全面加强和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是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是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践行十九大关于安全生产新理念新思想新部署新要求的重要举措。各主体企业、煤矿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措施,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把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起来、细起来、严起来。
 
  (二)认真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各煤矿企业要把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推动、亲自落实,要安排专门人员,根据工作职能、业务性质、作业要求、岗位操作规程等编制内容清晰、责任明确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是一线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切合岗位、简明扼要、实用管用,并严格检查、考核等措施,持续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
 
  (三)积极开展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宣传活动。各煤矿企业要加大对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宣传力度,利用微信、工作简报和报纸广播、电子显屏等媒介,以及召开各类会议之机,及时发布安全生产责任制动态信息,积极营造“安全由我负责、我为安全尽责”的浓厚氛围,促进企业改进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安全生产水平,真正实现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我会安全”的转变。
 
  附件2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十条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分工,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2.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建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按规定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
 
  3.持续具备国家法律法规和《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2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4.根据《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规定,及时建立健全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并规范使用安全费用,保证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6.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并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情况,确保从业人员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7.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8.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9.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场所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建立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按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10.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检测和监控,严格作业标准、操作规程、工艺指标和管理制度的落实。
 
  11.定期对安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和经常性维护保养,按规定限期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
 
  12.制定并及时更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经常性的应急预案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演练。
 
  13.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风险公示栏、告知卡,对新、改、扩建项目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
 
  14.加强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和安全检查,及时排查治理安全事故隐患,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并及时将重大隐患治理情况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
 
  15.组织危险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开展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按照操作规程和作业方案进行作业。
 
  16.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7.按规定上报生产安全事故,积极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事故善后事宜。
 
  18.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规定,统一协调管理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19.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工作。
 
  2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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