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盐山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
劣质散煤管控工作的通告》。
《通知》要求,自即日起,全县范围内只允许销售、使用煤质合格的
洁净型煤。
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散煤的行为,包括各种形式的销售、使用劣质散煤的行为,县政府将组织公安、交通、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发改、生态环境等部门组成综合协调执法队伍,各乡镇政府分别成立联合执法队伍,对县域内运输、销售、囤积劣质散煤的行为进行巡查,一经发现车辆一律查扣,散煤一律没收,依照相关规定从重处理。
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行举报奖励制度,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购买和使用合格的洁净型煤,发现非法经营劣质散煤行为,请及时向当地乡镇政府或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一经查实,给予首次举报人500元奖励。
原文如下:
盐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劣质散煤管控工作的通告
为持续改善空气质量,推进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沧州市劣质散煤整治攻坚战方案》、《沧州市2019年秋冬季劣质散煤管控和洁净煤质量监管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散煤管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即日起,全县范围内只允许销售、使用煤质合格的洁净型煤。
二、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散煤的行为,包括各种形式的销售、使用劣质散煤的行为,县政府将组织公安、交通、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发改、生态环境等部门组成综合协调执法队伍,各乡镇政府分别成立联合执法队伍,对县域内运输、销售、囤积劣质散煤的行为进行巡查,一经发现车辆一律查扣,散煤一律没收,依照相关规定从重处理。
三、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行举报奖励制度,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购买和使用合格的洁净型煤,发现非法经营劣质散煤行为,请及时向当地乡镇政府或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一经查实,给予首次举报人500元奖励,举报电话0317-6229315 6221320
五、本通告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盐山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