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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发布煤矿项目节能验收管理办法(暂行)

日期:2019-11-21    来源:贵州省能源局

国际煤炭网

2019
11/21
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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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煤矿项目 煤矿节能验收管理办法 煤炭企业 煤矿项目

  为进一步强化节能审查闭环管理,从源头控制能源消耗,切实提高能源行业能源利用效率和综合利用水平,确保能源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价工作取得实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贵州省能源局特制定《贵州省煤矿项目节能验收管理办法(暂行)》。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1月1日后通过贵州省能源局节能审查、已进入联合试运转,且正常试运行三个月及以上的煤矿项目
  验收内容:针对煤矿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建设方案。
  2.主要用能设备及工艺。
  3.节能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4.节能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5.项目能效水平落实情况。
  验收程序:煤炭企业应根据下列步骤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向省能源局提出节能验收申请。
  1.煤企自查自检;
  2.自查自检完成后,由煤企主动向能源行业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3.省能源局组织专家验收;
  4.专家进行现场复核并打分;
  5.验收不合格煤矿,请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并向原验收专家组提出复核申请。
  目前,《办法》正在公开征求意见,若相关单位需要反馈,请于11月29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省能源局。
  原文如下:
  附件
  贵州省煤矿项目节能验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节能审查闭环管理,从源头控制能源消耗,切实提高能源行业能源利用效率和综合利用水平,确保能源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价工作取得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1月1日后通过贵州省能源局节能审查、已进入联合试运转,且正常试运行三个月及以上的煤矿项目。各市(州)对辖区内的煤矿项目应进行认真梳理,督促符合要求的煤矿项目按照验收程序提出验收申请,完善项目节能验收工作。若正常试运行十二个月及以上仍未申请验收的煤矿项目,省能源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等法律法规中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三条 验收内容 针对煤矿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建设方案
  以节能审查意见批复时确定的项目建设规模、主要用能工艺(工序)以及辅助和附属生产工序为依据,对照项目施工和竣工资料,进行实地查验项目建设方案是否发生重大变更,是否满足节能审查要求。
  (二)主要用能设备及工艺
  以节能审查意见批复时确定的主要用能设备的数量、型式、效率或能效等级等为依据,对照供货合同、设备铭牌、设备一览表等资料,现场查验设备运行情况,并现场查验核实用能设备是否为《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第四批)、《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第四批)中明令禁止使用的淘汰落后设备和工艺,其效率或能效等级是否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和节能审查意见的要求。采煤机、掘进机、主运输机、主提升机、主通风机、主压风机、主排水泵、瓦斯抽采泵等设备的其参数指标须与节能审查值一致,能效水平不能低于节能审查值。
  (三)节能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主要从采煤、掘进、运输、提升、通风、压风、排水、瓦斯抽采等工序逐项对照查找项目节能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四)节能管理措施落实情况。主要从是否建立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专门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落实节能考核惩罚制度、建立能源消费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采煤系统或采煤机计量器具配备、掘进系统或掘进机计量器具配备、主排水系统或主排水泵计量器具配备、提升系统或提升机计量器具配备、辅助及附属系统计量器具配套等方面核实是否落实节能管理相关措施。
  (五)项目能效水平落实情况。以节能审查意见批复时确定的项目主要能效指标或主要工序(装置)能效指标,对照项目的运行数据,查看能源消费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原煤产量统计台账等,验收项目的主要能效指标是否落实节能审查的要求。主要核实原煤生产电耗和煤炭井工开采单位产品能耗指标是否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及节能审查意见要求。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如采用节能新技术、设备或使用了非常规的节能技术以及管理措施等,并经专家组核实论证该措施切实发挥节能效果的,可作为验收加分项。
  第四条 验收程序 煤炭企业应根据下列步骤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向省能源局提出节能验收申请。
  (一)各煤炭企业对照煤矿节能验收申请审核表(见附录1)、煤矿节能验收评分表(见附录2)认真开展自查自检。
  (二)由煤炭企业向县级能源行业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级能源行业管理部门需在7个工作日内向市级能源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市级能源行业管理部门需在7个工作日内向省能源局提出煤矿节能验收申请。
  (三)在接到市级能源行业管理部门申请后,省能源局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四)专家组通过现场复核,并按照《煤矿节能验收评分表》进行打分验收,并对通过验收的煤矿项目出具通过的验收结论(咨询意见、建议意见)。
  (五)现场验收不合格的煤矿项目,县级能源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督促企业进行整改,企业在整改完成后将情况汇总,向原验收专家组提出复核申请,专家组根据煤矿企业整改情况,向省能源局提交是否通过的验收结论(咨询意见),专家组提出整改意见后,煤矿企业未在30天内完成整改并通过复核验收的项目,省能源局将对煤矿企业提出的节能验收行政许可事项做出退件处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对节能验收工作结论有异议的,可向节能验收组织部门申请复核。复核应自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属贵州省能源局。验收内容依据国家政策、行业标准适时调整。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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