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煤安监调查〔2021〕14号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
报送煤矿企业用电基础信息的通知
各产煤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报送煤矿企业用电量基础信息的通知》(矿安综函2021〔161〕号)有关要求,现就报送煤矿企业用电量基础信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辖区内所有煤矿认真填报《煤矿企业用电基础信息表》(见附件1),填报范围包括所有在册的生产建设煤矿、停产停建煤矿,并经供电部门确认。
二、市、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此项纳入当前正在开展的煤矿“防事故、严执法”1+N+3专项整治当中,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按照《填报格式说明》(见附件2)认真组织填报,并安排专人负责,组织对上报的煤矿用电账户名称、用电账户编号和电能表条形码等基础信息进行逐一核实,以确保真实准确。
三、对于用电情况复杂的煤矿,各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安排人员进行现场核实,做到“底数请、情况明”。对于“一处煤矿具有多块电表”“一个用电账户对应多处煤矿”“一个用电账户对应多块电表”等特殊情况的,要做到应填尽填,并在备注栏中详细注明。
四、请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于2021年9月18日前汇总信息后,将纸质版连同电子版报送至福建煤矿安监局。
联系人:曲彦,电话:0591-87502830电子邮箱:7026802@qq.com
附件:l.煤矿企业用电基础信息表
2.填报格式说明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
2021年9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煤矿企业用电基础信息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填报格式说明
一、企业名称: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填写。未取得煤矿安全许可证的煤矿企业按照营业执照企业名称填写。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照煤矿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
三、用电账户名称:按照用电客户电费交费通知单中的用户名称填写。
四、用电账户编号:按照用电客户电费交费通知单、用电登记表或电能表购电卡中的用户编号填写。
五、电能表条形码:按照用电客户电能表条形码块写,通常位于电能表正面白色长方形条码,为22位数字。“一处煤矿具有多块电表”“一个用电账户对应多块电表”的要填写所有电能表条形码。
六、是否经已供电部门确认:是,并填写确认的供电部门名称;否,填写原因。
七、备注:“一处煤矿具有多块电表”“一个用电账户对应多处煤矿”“一个用电账户对应多块电表”等特殊情况的,要在备注栏中注明。对于无法填报,要在备注栏中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