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应急〔2021〕49号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各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
近年来,各市州应急管理部门、非煤矿山及工贸企业按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非煤矿山及工贸企业安全管理水平逐步提高,对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有的企业标准化工作流于形式,标准化建设仅仅停留在书面上,忽视了标准化体系的日常运行;有的标准化评审机构标准不高、把关不严,现场评审走过场,评审报告照搬照抄、生搬硬套,甚至弄虚作假,影响了创建评审的实效公正,制约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省应急管理厅制定《青海省非煤矿山及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3月24日
青海省非煤矿山及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十三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等要求,为规范和加强青海省非煤矿山和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夯实安全生产基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范围内非煤矿山(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尾矿库、地质勘探)和工贸(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第三条 企业应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的标准化并保持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 企业应依照应急管理部制定的相关行业评定标准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贸行业小微企业要按照《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4〕17号)开展创建。
第五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
第六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应急管理部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由省应急管理厅公告并颁发证书、牌匾。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由市(州)应急管理部门公告并颁发证书、牌匾。
第七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程序包括自评、申请、评审、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二章 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
第八条 评审组织单位是指由应急管理部门确定,负责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的单位。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开展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的社会团体或者事业单位。
2.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设有专职工作人员,具备承担评审组织工作的能力。
3.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评审组织流程,建立健全评审单位监督考核等工作制度。内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评审组织工作管理、职业操守管理、保密管理、教育培训管理、专家管理、文件和档案管理等制度。
4.配备足够的与评审行业相对应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专职工作人员。
5.工作人员应熟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具有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经验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专业能力。
6.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评审组织单位受应急管理部门委托开展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和义务:
1.受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审查申报资料,提供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情况,供企业自主选择。
2.对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开展现场复核工作。
3.颁发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对应急管理部门公告撤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企业,收回证书、牌匾。
4.负责评审单位的考核和管理工作,定期抽查评审单位的现场评审工作,对在评审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向省应急管理厅书面提出建议,取消其评审资格。
5.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开展达标企业日常监督检查。
6.每年度向相应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情况。
第十条 评审单位是指省应急管理厅采取面向社会公开遴选的方式,通过资格条件审查、集体研究确定、公示公告等程序,确定的承担全省非煤矿山、工贸企业二、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第三方机构。评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包括安全技术咨询服务等内容,无违法行为记录。
2.有满足评审工作的商用固定办公场所和电脑、打印机、车辆等必要的工作设备设施。
3.具有非煤矿山和工贸行业安全生产评价资质或相关专业乙级以上设计资质;无评价或设计资质的机构,连续从事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指导、咨询、服务的时间不应少于3年。
4.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评审工作管理、职业操守管理、保密管理、教育培训管理、专家管理、文件和档案管理等制度)、评审程序文件、评审档案、质量控制体系和评审人员档案等。
5.承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单位至少有11名专职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员8名;承担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单位至少有13名专职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员10名。专职工作人员要掌握与评审行业相关的知识,并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评审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员证书。
6.聘请的评审专家专业应当涵盖评审项目涉及的主要专业,其中:金属非金属矿山应当由采矿、地质、通风、机械、电气、安全等相关专业构成,选矿及尾矿库应当由选矿、地质、水工、机械、电气、岩土、安全等相关专业构成,地质勘探应当由地质、岩土、水工、安全等相关专业构成,冶金有色行业应当由冶金、燃气、机械、电气、安全等相关专业构成,建材行业应当由材料、机械、电气、安全等相关专业构成,机械行业应当由铸造、机械、电气、安全等相关专业构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应当由机械、电气、安全等相关专业构成。
第十一条 评审单位要自觉接受应急管理部门和评审组织单位的监督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和义务: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本着“服务企业、公正自律、确保质量、力求实效”的原则,依法独立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活动。
2.应当依法与企业签订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评审对象、评审范围、评审费用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评审工作结束后,出具评审工作报告,并提交评审组织单位审核。
3.每年12月向省应急管理厅和评审组织单位分别提交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总结,内容包括评审业绩、发现的不足及通过评审的企业运行效果等。应急管理部门或委托的评审组织单位对评审单位进行动态监督考核。
4.对达标后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技术指导服务,并提出书面整改建议措施,督促和帮助企业纠正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5.规范评审专业人员组成、现场评审流程、问题清单整改跟踪等工作,全面、客观、公正、如实反映企业安全生产状态和标准化运行情况,并对作出的评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6.负责本单位标准化评审员的考核管理工作,应定期组织评审员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评审能力和水平。
7.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省、市(州)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的监督管理,建立考核机制,定期组织检查抽查,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质量。
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工作有效期3年。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评审工作资格:
1.省、市(州)应急管理部门对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评审程序、评审业绩和指导服务等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2.评审组织单位违规收取企业费用,评审单位违反公平竞争、自愿委托的原则,存在恶性竞争的。
3.在评审组织和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牟取不正当利益,不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开展工作的。
4.评审组织单位未定期对评审单位工作程序、业绩和跟踪指导等工作进行考核的。
5.应急管理部门对评审单位监督抽查中,发现评审报告与企业实际情况存在严重不符的。
6.评审单位未定期开展技术指导服务的,取消评审单位资格。
7.评审单位1年以上未开展相关行业评审工作的。
8.违反国家、省、市(州)应急管理部门关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自 评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企业自主创建为主,不得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标准化创建或自评工作。
第十四条 非煤矿山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工贸企业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申请之日前1年内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安全生产标准化有效运行半年以上并经过自评达标后,可以向评审组织单位提出标准化评审申请。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位置,原则上控制在本行业企业总数的10%以内。
(2)至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3)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并持续运行2年以上。
(4)经市州应急管理部门推荐,安全生产管理基础条件好、在本地区同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起示范引领作用。
(5)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6)相关行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 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企业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自评工作组,每年对照相应标准进行1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应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要结合行业特点和自身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循序渐进、持续改进,避免急于求成。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七条 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评审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工作。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按照市场化原则由企业自行选择评审单位,评审组织单位通知评审单位开展相关工作;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评审单位收到评审通知后,应按照有关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评审。
1.评审准备
(1)成立由评审员和评审专家组成的评审组,确定评审组长,评审组长由评审单位专职评审员担任。
(2)评审组至少应由5名专业与被评审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艺、技术特点相适应的评审员(或外聘评审专家)组成。
(3)评审组编制评审工作计划表,并报送评审组织单位审核。
2.现场评审
(1)评审组按专业、评审要素分组工作。
(2)评审组通过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查证等方式依据评分标准(办法)全面、准确地开展评审工作。
(3)评审组如实记录问题,并严格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表中的每个扣分点都应对照条款列出清单并予以说明。评分必须紧扣标准条款,不应超越标准要求。
(4)评审组成员应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表签字处签名。
(5)评审组将存在问题以书面形式反馈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3.评审单位视企业规模安排现场评审天数,原则上非煤矿山和金属冶炼企业现场评审不少于2个工作日,其余企业现场评审不少于1个工作日。
4.评审完成后,编制评审报告,并报评审组织单位审核。
第十九条 评审结果未达到企业申请等级的,申请企业可整改完善后重新申请评审,或根据评审达到的等级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评审工作应在收到评审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不含企业整改时间)。
第五章 公 告
第二十一条 评审组织单位接到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复核,出具审查意见,报相应应急管理部门;不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评审组织单位应退回评审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收到评审组织单位审查意见后,对符合要求的企业予以公告;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书面通知评审组织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六章 证书和牌匾
第二十三条 经公告的企业,由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制作并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四条 证书和牌匾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式样制作,证书编号规则为:青(三级要加注地区简称,西宁市“青宁”、海东市“青东”、海西州“青西”、海南州“青南”、海北州“青北”、黄南州“青黄”、果洛州“青果”、玉树州“青玉”)+字母“AQB”+行业代号(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KS”、石油天然气“SY”、选矿厂“XK”、地质勘探“DK”、冶金“YJ”、有色“YS”、建材“JC”、机械“JX”、轻工“QG”、纺织“FZ”、烟草“YC”、商贸“SM”)+级别(Ⅰ、Ⅱ、Ⅲ)+发证年度+顺序号,如“青宁AQB KS Ⅲ 2020 001”。证书颁发时间为阿拉伯数字的年、月、日,如“2020年3月10日”。
第七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公告单位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证书:
1.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2.标准化不运行,拒不配合评审单位技术指导服务,存在突出问题的。
3.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4.企业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5.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应向原发证单位交回证书、牌匾,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评审。
第二十六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3年有效期届满后,可自愿申请复评,换发证书、牌匾,不再委托评审单位进行评审。复评申请应在标准化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期满后可直接换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
1.按照规定每年提交自评报告并在企业内部公示。
2.完成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
3.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4.应急管理部门在周期性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工作中,未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事故隐患。
5.未改建或扩建,非煤矿山矿区范围、生产规模、开拓系统、开采方法未发生变化。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有效期满复评时,如果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已经修订,应重新申请评审。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提升至高等级的,可自愿向相应等级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评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监督抽查制度,每年督导评审组织单位现场抽查评审工作情况。非煤矿山、金属冶炼企业按不少于50%,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不少于3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并形成抽查报告。
第二十八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相关工作。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九条 评审组织单位不服从应急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评审市场混乱、评审质量低下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终止授权或委托。
第三十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评审组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要指导监督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秩序,提高安全管理能力,注重实效,严防走过场、走形式。
第三十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要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运行效果,作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依法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