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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典型生产安全事故(247)山西灵石南山煤矿“11.12”炸药燃烧

日期:2023-02-09    来源:阿木育儿

国际煤炭网

2023
02/09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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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山西灵石南山煤矿 煤矿事故 煤矿井下燃烧事故

2006年11月12日19时40分,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王禹乡南山煤矿井下发生炸药燃烧事故,造成3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727万元。

一、事故单位概况

南山煤矿是民营企业,核定生产能力9万吨/年。该矿属低瓦斯矿井,煤层有自然发火倾向,煤尘具有爆炸性。该矿开采范围超出批准的矿界和层位,采用落后的巷道式采煤方法,以掘代采。井下用非防爆机动三轮车运输。2006年2月至10月,共生产销售原煤23万吨,属严重超能力生产。

二、事故发生经过

山西大同煤矿集团轩岗煤电公司焦家寨矿抢险救援还在紧张进行中,11月12日19时40分,灵石县王禹乡南山煤矿井下储藏的非法私制炸药起火引发事故。当时当班工人36名,事发后2人自救生还,其余34人被困井下。经抢险指挥部11月15日核实,当时当班工人66人,30人自救升井生还,2人事故发生后被救升井,其余34人全部遇难。在矿井里发现的新旧两个炸药库的炸药已经全部自燃。经过两天半的通风工作,到15日上午,井下有害气体的浓度已经恢复到正常值。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井下爆炸品材料库违规存放5.2吨化学性质不稳定、易自燃的含有氯酸盐的铵油炸药,由于库内积水潮湿、通风不良,加剧了炸药中氯酸盐与硝酸铵分解放热反应,热量不断积聚导致炸药自燃,并引起库内煤炭和木支护材料燃烧。

事故间接原因:一是该矿违法、违规购买和储存炸药,采用独头巷道作爆炸材料库,无独立通风系统;私自购买大量含有氯酸钾的非法炸药储存在井下爆炸材料库,存量达5.2吨,超过《煤矿安全规程》关于井下爆炸材料库存放量不能超过矿井3天用量的规定,且炸药、电雷管放在同一库内。

二是在界外建井、超层越界开采。该矿主井建在有关部门批准的井田范围之外,开采未经许可的煤层。

三是违法组织生产。该矿在证照过期、被暂扣的情况下,违法组织生产,且将井下生产任务承包给不具有资质的包工头,包工头又层层向下分包,以包代管,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

四是安全管理混乱。没有专职放炮员,井下爆破器材领用管理混乱;未按规定给工人配备自救器;该矿图纸、资料不能反映井下真实情况。

五是迟报事故且逃匿。事故发生后,该矿未按规定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矿主等6名煤矿主要管理人员逃匿,给事故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带来了极大困难。

六是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该矿违法组织生产、超层越界开采、井下私藏炸药等违法违规问题查处不力。

四、事故责任追究

由司法机关处理16人。其中:

1.耿润玉,南山煤矿法定代表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

2.丁保勤,南山煤矿矿长。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3.陈安富,南山煤矿总包工头。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4.吴应军,南山煤矿包工头。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5.王仁贵,南山煤矿火工品采购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无期徒刑。

6.耿润国,矿主耿润玉之弟, 2006年南山煤矿实际承包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7.郭磊,灵石县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驻王禹乡南山煤矿安全特派员。涉嫌玩忽职守罪。

8.王仁忠,中共党员,灵石县王禹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站长。涉嫌玩忽职守罪。

9.闫胜和,灵石县王禹乡党委副书记。涉嫌玩忽职守罪。

10.李宏,灵石县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监察大队第四分队队长。涉嫌玩忽职守罪。

11.张海,灵石县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监察大队第四分队队员,南山煤矿安全生产监督重点负责人。涉嫌玩忽职守罪。

12.燕力勤,中共党员,灵石县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监察大队副大队长。涉嫌玩忽职守罪。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5人。其中:

1.张晋辉,灵石县国土资源局交口资源所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杨清华,灵石县公安局王禹乡派出所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孙志强,灵石县王禹乡人民政府乡长、党委副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鉴于其到任时间较短,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杜瑞明,灵石县王禹乡党委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赵贵新,灵石县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监察大队队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李军,灵石县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业管理股股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宋兆堂,灵石县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卢锦辉,灵石县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刘小龙,灵石县国土资源局综合执法大队五中队中队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孙兴平,原灵石县国土资源局监察股股长,2006年10月后任执法大队教导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1.田学义,灵石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燕学东,灵石县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党总支书记,2006年10月后任灵石县国土资源局党总支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13.刘越俊,灵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富家滩工商行政管理所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郭彩俭,灵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郭晓伟,灵石县公安局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大队大队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6.丰开成,灵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党组成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7. 贡琦,灵石县人民政府县长、县委副书记、晋中市人大代表。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18.刘兴先,晋中市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大队大队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9.赵富生,晋中市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20.赵有生,晋中市国土资源局监察队队长、党支部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21.郭树林,晋中市煤炭规划设计院采煤所所长。对南山煤矿提供的虚假资料审查把关不严,未对现场进行实测,按照矿方要求将新建立井位置定在界外,对此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2.高天荣,山西省第三地质工程勘察院测量工程师。在受委托承担南山煤矿测量工作时,采用矿方提供的虚假资料标注新立井井口坐标,对此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3.乔玉明,山西省太原市煤矿设计研究所机电助理工程师。在承担南山煤矿安全评价工作时,没有组织评价人员调查井下生产系统,即出具安全生产评价报告,对此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

五、事故主要教训

一、坚决纠正思想松懈、盲目乐观的倾向。要采取各种措施,敦促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清醒警觉、警钟长鸣,认清形势、知难而进,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尤其在岁末年初、煤炭需求旺盛的特殊时期,更要针对煤矿企业容易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倾向,做好超前预防,及时纠正,落实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二、扎实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凡属16种应关闭的矿井必须下决心坚决予以关闭,不能姑息迁就。

三、切实加强煤矿安全基础工作。一是要督促煤矿企业切实加强通风和瓦斯管理工作,落实瓦斯监控系统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岗位操作责任制。二是要切实加强矿井供电管理,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消除供电系统隐患,确保供电安全。三是要加强放炮管理,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四是要强化矿井技术管理,认真核定矿井通风、回采、运输、提升、供电、排水能力,在确保安全生产的条件下,合理组织生产,合理安排采掘工作交替。五是要认真组织各煤矿企业开展隐患排查,主要负责人要深入井下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全面、彻底排查矿井安全隐患,对发现的各种隐患和问题要及时进行分析研究解决和消除,存在重大隐患的要坚决停产整顿。

四、加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力度。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针对冬季生产特点,切实加强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违章放炮、水患严重等重大安全隐患的,要责令立即整改,隐患不除,不准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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