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湖南省能源局
关于进一步淘汰不安全落后小煤矿的意见
湘应急联﹝2019﹞7号
各产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中央企业、省煤业集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
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加强
煤矿冲击地压源头治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76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785号)精神,进一步淘汰不安全落后小煤矿,有效防范化解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确保煤炭行业平安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生命至上,安全第一”要求,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生产地方党政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坚持企业主体,政府引导,综合施策,标本兼治,依法依规,坚决出清和处置“僵尸企业”煤矿,淘汰不安全落后小煤矿,有序发展优质产能,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切实提升我省煤矿整体办矿水平,进一步推动我省
煤矿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促进煤炭行业高质量安全发展,为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目标任务。坚决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坚决关闭或者出清长期停产停建的30万吨/年以下 “僵尸企业”煤矿;坚决关闭30 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安全不达标的煤矿;坚决关闭开采范围与国家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资源保护区重叠且矿业权设置在前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凡安全、环保不达标的煤矿一律不允许保留。
属于林区、边远山区居民生活用煤需要或承担特殊供应任务且符合资源、环保、安全、技术、能耗等标准的煤矿,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时保留或推迟退出。
二、严格管控措施
(三)严格监管监察执法。对属于关闭对象的煤矿,拒不主动退出的,严格监管执法,由属地政府组织应急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煤监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严格执行安全标准要求,倒逼不安全煤矿关闭退出。省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对标国家产业政策和安全、环保、能耗、水耗等方面的标准要求,严格监管执法,提出关闭或处置建议,应关尽关,应退尽退。
(四)严格限期退出。属地政府要对标国家关于煤矿产能规模、退出时限要求,对少数煤矿生产系统完善、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且自愿申请限期退出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省属煤矿由市级人民政府)核查限定回采区域和可采煤量,上报市级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省属煤矿由所属市级人民政府会同省国资委审定),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证照,在严格管控、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限期采完限定区域可采煤量后关闭退出。
(五)严格限制技改扩能。严格按照全省合法在籍生产、在建、已规划煤矿产能之和控制全省产能规模,并按此原则确定各产煤市产能规模。凡技改扩能(建设)煤矿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能指标置换政策,落实产能置换方案。对具备条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申请核准技改扩能实施升级改造的煤矿,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要求、逐级审查(省属煤矿由所属市级人民政府会同省国资委审查),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限期技改达标达能,并实施机械化开采,否则,依法予以关闭。已批复技改安全(初步)设计未开工建设的煤矿,一律不得再施工建设。
三、政策支持
(六)继续实施财政奖补支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奖补资金。2019—2021年继续安排省级财政奖补资金,其中2019—2020年按煤与瓦斯突出煤矿360万元/矿、非煤与瓦斯突出煤矿180万元/ 矿进行奖补。2021年按煤与瓦斯突出煤矿300万元/矿,非煤与瓦斯突出煤矿150万元/矿进行奖补。市县奖补资金应配套予以落实。省级奖补资金拨付经县、市逐级申请,省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省有关部门机构进行初审,报请省政府批准后,省财政核算拨付到市、县财政,归市、县统筹使用。省级财政考虑关闭煤矿导致财政减收因素,增加对相关市、县市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
(七)鼓励地方和煤矿转型发展。支持重点产煤县市区县域经济转型发展。加大煤矿关闭后瓦斯发电、替代能源建设等项目和转型产业工人技能培训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在用地、财政、金融等方面给予支持,增加工业用地指标。支持关闭煤矿转型发展。关闭煤矿转产投资生产加工型等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可享受地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金融机构要对关闭煤矿转产经营给予支持,加强服务,不搞“一刀切”,保持合理融资力度,支持技改扩能煤矿升级改造、安全发展。地方政府对转型发展企业可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支持煤炭企业转型煤炭物流及煤炭供应保障体系项目建设等。
(八)用好退出产能置换政策和关闭煤矿存量土地。煤矿关闭退出产能指标,原则上由煤矿企业自行交易,对于关闭煤矿产能规模总量小的市、县市区,可在征得煤矿企业同意或委托的前提下,由地方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产能置换收益统筹用于煤矿关闭工作。支持关闭煤矿用好存量土地,促进矿区土地再开发再利用。划拨用地可依法转让或由当地政府收回,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关闭煤矿职工安置。对用地手续完备的腾让土地,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依据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支持为有条件的关闭煤矿利用废弃的场所发展现代农业、休闲产业等项目立项。
(九)推进煤矿高质量安全发展。重点建设一批标准化、机械化、瓦斯抽采利用示范矿井。对列为示范矿井建设的煤矿,优先申报国家有关政策支持项目、支持安排复工复产验收、简化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程序等。积极争取煤矿安全改造项目中央补助资金,重点向优势企业倾斜。鼓励支持国有煤矿和有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利用管理技术优势,采取对口支援、有偿服务、技术托管等形式,带动引导非国有煤矿全面提升办矿水平。鼓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煤矿企业进行瓦斯治理“技术托管”。鼓励因不具备办矿能力拟关闭退出煤矿中资源储量丰富、品种稀缺的煤炭资源优先配置给优势煤炭企业集团。
(十)切实简化办事程序。省关退办牵头,组织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和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省级煤矿行政许可审批定期联合办公制度,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安全、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条件下,进一步简化限期退出矿井、技改扩能矿井的许可审批程序。进一步简化关闭煤矿采矿权价款和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返退程序,采矿权剩余价款计算,不再进行各类评价评估,统一按煤矿关闭退出前一年储量核定报告保有储量,减去当年采损量(以当年煤矿缴纳税费量除以回采率)直接计算应退采矿权价款,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与省自源资源厅衔接办理。地方政府作出煤矿关闭决定,采矿权人提出申请后3个月内,采矿许可证注销到位,已处置剩余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返退到位。县级人民政府要做好关闭煤矿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工作,对决定关闭但未完成生态环境治理或治理未通过验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确保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到位。
四、组织实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全省淘汰落后小煤矿工作继续实行“省领导、市负责、县落实”的工作机制,省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领导,统筹推进工作。省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各市、县市区主要负责人是淘汰不安全落后小煤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相应调整和完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对标对表,限期完成淘汰不安全落后产能的任务,采取有力措施,并确保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
(十二)周密部署安排。2019年8月底前,市级人民政府(省属煤矿由属地市级人民政府会同省国资委)按照政策要求,对标对矿,组织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关闭煤矿名单,确定关闭退出时间。对极少数拟列入关闭对象且政策允许以应急保供方式推迟退出时间或具备条件升级改造后予以保留的煤矿,由各市组织县市区人民政府,逐矿对标排查(论证),提出处置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予以保留;否则一律在规定时间内关闭到位。2019年,对本年度拟计划关闭的煤矿,不再办理证照延续,于9月底前对煤矿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10月底前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权限对计划关闭煤矿依法作出关闭决定(省属煤矿由所属市级人民政府征求省国资委意见作出关闭决定),省有关部门依法吊(注)销相关证照,并按标准要求关闭到位,12月底前逐级组织煤矿关闭验收。
(十三)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各地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以“四不两直”方式,不定期开展明查暗访。进一步完善落实分片包干、专人盯守、跟班监督等监管措施,将限期退出和技改扩能煤矿盯紧看牢,严禁在圈定范围外生产作业,严禁技改期间非法违法生产出煤,严禁边生产边技改,严禁不按技改设计组织施工,始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严防限期退出煤矿最后盲目疯狂生产。要用好“黑名单”和联合惩戒制度,凡发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依法关闭。省有关部门要严格安全标准化等级认定,严格行政许可审批,对保留煤矿名单以外的煤矿,不得延证办证,倒逼不安全落后煤矿关闭退出,有效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十四)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煤矿淘汰退出目标责任制,煤矿关闭淘汰工作目标列为年度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安全生产考核的重要内容。省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开展督促检查,对工作不力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约谈、通报批评等。省建立举报制度,对各地计划关闭、限期退出、升级改造和保留煤矿名单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煤矿关闭退出公正公平。
(十五)维护社会稳定。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煤矿关闭退出过程中的社会稳定工作,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搞好稳定风险评估,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广泛深入宣传,营造淘汰不安全落后小煤矿良好舆论环境。要妥善做好淘汰退出煤矿的职工安置、债务化解等重点工作,确保淘汰不安全落后小煤矿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五、附则
(十六)本意见自印发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湖南省能源局
2019年6月21日